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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合
www.110.com 2010-07-07 11:5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造价的编制

  第二章 合同造价的审核

  第四章 合同造价调整与拨付

  第五章 合同造价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厦门市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其施工合同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下称合同造价)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定额、指标等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 合同造价由合同造价款、追加合同造价款和费用三部分构成。合同造价款系指按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追加合同造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价款以及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价差等到款项。

  费用是指在合同造价款、追加合同造价款之外建设单位应支付的款项。

  第五条 合同造价的确定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以中标价为基础确定合同造价。

  (二)直接发包的工程以编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经审核而确定合同造价。

  (三)经双方洽商约定以其他形式确定合同造价。

  第六条 合同造价管理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合同造价编制、调整、拨付、结算过程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七条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称市造价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造价的编制

  第八条 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造价须由具有相应承接工程资质施工企业编制。

  招投标工程合同造价,其工程量清单须由具备编标资质的建设单位招标组织编制。投标报价须由具备资质的投标单位编制。

  不具备工程预决算编制资质的单位可委托在本市注册、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九条 合同造价编制人员必须符合市建委颁发或认可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的要求。

  第十条 合同造价计价依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的综合预算(概算)定额、指标、单位估价表、费用标准,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和材料、设备市场信息指导价。

  (二)国家、省颁发现行统一基础、工期、费用定额及有关专业定额。

  (三)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法、文件。

  第十一条 编制合同造价应依据批准的施工图进行计算,做到工程量准确、套用单价合理,合同造价的质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压价、抬价、高估冒算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二条 编制工程合同造价,使用统一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预结算书”。

  第二章 合同造价的审核

  第十三条 合同造价管理实行审核制度。建设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七日内,由建设单位将合同造价文本及资料送市造价站审核,送审资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施工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三)工程图纸、预算书、计算底稿。

  (四)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审核主要内容。

  1.合同造价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定额、标准;

  2.合同预算书的编制质量;

  3.合同造价调整、变更条款的合理合法性;

  4.合同造价款拨付时间、方式、数额合理合法性;

  5.施工工期有否按定额规定执行,赶工费是否合理;

  6.招标工程中标价为合同造价。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合同造价符合前款规定审核内容的市造价站出具审核证明书。

  第十六条 不符合合同造价审核内容的由市造价站出具修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修改意见书10日内,对合同造价进行修改调整,并重新报市造价站审核。

  第十七条 市造价站在组织审核中,认为合同造价误差较大应要求当事人重新编制或委托有资格造价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八条 市造价站在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中、小型工程合同造价审查5个工作日,大型工程合同造价审核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合同造价未经市造价站审核,市建委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有关开工手续。

  第四章 合同造价调整与拨付

  第二十条 合同造价款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同造价款应作调整。

  (一)建设单位的代表所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

  (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政策性调整;

  (三)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合同造价未考虑价格风险因素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变更合同造价款超过或减少20%以上,须在变更当期按进度比例拨付或扣回。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中有约定工程预付款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陆续扣回。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以合同造价为依据,并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不可抗拒因素以及政策性调整等实际情况,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并提供相关决算资料,报建设单位审核。

  建设单位或委托本市有资质的造价中介机构应在收到工程决算文件之日起,大、中型工程60日,小型工程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作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五章 合同造价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对合同造价款实行跟踪管理。

  (-)三个月后,对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拨付情况组织检查。

  (二)对建设单位拨款不落实或施工单位滥用工程款的情况组织检查处理。

  (三)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超出或降低合同造价20%的工程结算价组织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造价站建立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数据库,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须及时报送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书,调整工程价款文件,工程决算结论。

  第二十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市建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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