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群体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王某等24名原告与被告张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王某等24名原告均系宝丰县石桥镇某村村民。1985年,经石桥镇政府同意,他们分别代表各自的家庭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了长期林地承包合同,对位于该村村北的汝河河滩地进行承包经营。2004年,被告张某经与王某等24名承包户协商,约定将24名原告原承包的部分河滩地转包于张某,双方为此签订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款为每年2000元。该三年后,双方对承包款的缴款时间、方式,以及对承包地的利用等问题发生争议,24名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履行,且存在改变原约定方式利用承包地的行为,要求收回承包土地,而被告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为此矛盾不断,24原告及其家人不断到各级政府反映情况,但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在此情况下,24名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收回被告所承包的土地。
宝丰法院闹店法庭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鉴于此案涉及人数众多,且存在不稳定因素,该庭一方面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积极与石桥镇政府联系,取得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支持; 另一方面,立即深入当地进行细致的调查,了解到该合同的签订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已对其所承包林地进行了长时间的大量投入,但由于合同条文约定不够细致,致使双方在承包款的交纳时间、办法上存在歧义,理解各不相同,从而导致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由于对该问题不够冷静,在一些小事上处理欠妥,导致矛盾不断激化,引发24户原告不愿让被告继续承包该林地。
考虑到该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农村承包户,解除合同将会使双方都产生较大损失,且案件涉及人数较多,当事人矛盾较大,并已存在不稳定因素,若处理不好则可能会引发群体信访等不良问题,闹店法庭在院党组指示下决定下大力气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对当事人进行劝解。一方面,向24名原告反复讲解国家相关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引导同样是林业承包户的原告从情理上对被告加以体谅;另一方面,帮助被告分析利害关系,劝说被告适当让步,努力消除双方对立情绪,钝化矛盾,并多次牺牲双休日将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座谈。
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院化解矛盾的诚心所打动,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将此前有争议的承包款一次性当庭付清,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同时明确约定了此后的承包款交款时间以及逾期履行责任,从而使该案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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