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劳动法》和《法》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用人单位就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实际情况中,因为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不少用人单位试图逃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埋下法律隐患。对此,中国四达调解援助中心王世玉律师建议,无固定期限劳动管理应侧重在员工的绩效考核上。
「典型案情」
老李在某公司工作十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第十一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老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公司要求只能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否则将不与老李续签劳动合同,老李为保住工作,只好与公司又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第十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老李续签劳动合同。老李以公司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中,依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只有劳动者举证证明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法院才能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按《劳动》的规定,老李只要证明其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双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能胜诉。
「相关法规」
王世玉介绍,《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工作的)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专家提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约定的期限,并不意味着是铁饭碗,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有约定的特定情形下,企业也是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王世玉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对于长期工作的老员工的管理,还是应当调整到绩效考核上。
为了防止部分员工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丧失竞争意识,无固定期限劳动管理更应侧重于对员工的绩效考核。通过设置科学的、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调岗调薪,对于屡次考核都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经过法定程序后,企业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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