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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见房产证就签合同 房没买成官司打了两场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案情梗概:郑某准备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买房。去年12月8日,郑某、房屋中介及赵某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及》,郑某交了1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房屋交易没有成功。房屋中介认为,合同已经签订,要求郑某支付居间服务费,于是将郑某告上法庭。最终一审判处房屋中介胜诉,郑某遂提起上诉,东莞中院对此案进行调解,最终郑某仍然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居间服务费。

  案件启示:二手房买卖很普遍,但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卖方和房屋中介之间有很多事项需要注意处理。比如,是否有产权凭证,房屋中介和买方必须注意审查,因为房屋中介往往急于收取中介费,而买方又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房屋价格上,而忽略这些问题。

  其他注意事项,还包括卖房人的身份问题,在本案中卖主是台湾人,卖主委托赵某卖房,没有经过公证认证,这种授权是否合法,双方都没有注意到。所以在二手房买卖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障自己的权益。

  签合同第二天买方反悔

  这个案子,是因为二手房买卖而产生的纠纷。原告金某公司是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被告郑某就是想买房子的人。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案外人,就是房东李某,他是个台湾人。这个台湾人,又委托赵某来负责房屋买卖的事情。

  三方在去年12月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当时郑某支付的1万元钱定金,但没有支付居间服务费,也叫中介费。在这份合同中,关于中介费的支付有个约定,即“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即标志丙方促成了交易,依据法律规定应支付居间服务费”,当时三方约定,中介费是16650元。

  到了第二天,郑某向中介公司要回了定金,房屋交易失败。但中介公司认为,他们已经促成双方签订合同,那么郑某就应该给中介费。郑某则认为,中介公司没有协调好交易,没有促成买卖双方的,就拒绝给中介费。于是中介公司就把郑某告上了法庭。

  买方和中介都有过错

  我接受这个案子的时候,已经是二审了。我们审查发现,交易房屋的房产证并没有办下来,房东就急着想把房子卖出去。

  按照规定,房东作为台湾人在委托他人进行交易的时候,需要到公证处做公证,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做公证。在这样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就给房东打广告,说这房子要卖出去。

  郑某呢,看了一下房子,觉得价钱合适,就想买下来。

  最终,三方在能不能买卖都还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签了合同。结果郑某发现房屋没有房产证,其实房东是想把房子转给郑某后,由郑某去办房产证。而郑某则认为,是中介公司欺瞒了他。

  梳理一下过程,我就发现,中介公司和郑某都存在过错。

  对中介公司来说,例如应当审查房屋权属问题、房东的身份问题等,但他没有做到。对于买方郑某来说,买房子也应该要求查看一下房产证,询问好过户手续的办理问题等,但郑某只是看了一下房子,谈了一下价格,就签了。所以,不管怎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许多细节没有进行洽谈,双方都有过错,对整个买卖的决定太草率。

  在这个案件的调解中,我采用了析错法,即单独向买主和中价公司分析他们自身在处理这件事情上的过错。双方在听取了我的意见后,都能意识到问题所在,中介公司同意把费用减半,郑某最终也同意给6000元钱。我看到双方的差距不大,就让双方各退一步,最后郑某支付了7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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