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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校长明签合同暗行约定 贪污受贿获刑12年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女校长明签合同暗地执行“约定”

  赣州市文清路小学原校长熊新媛犯贪污受贿罪终审获刑12年

  熊新媛最后一次公开露面,是在赣州市章贡区第2期离岗考察班上。第二天她就被纪委“请”去谈话。案发后,一则“赣州文清路小学校长熊新媛贪污600万被抓是不是真的?”的网帖引起了巨大反响。

  近日,赣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熊新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曾被评为全国百名优秀校长、国家级骨干教师的江西省特级教师(享受政府津贴)熊新媛,其堕落轨迹揭开了一名优秀教育工作者是如何沦为阶下囚的。

  校长从配餐公司领取“编外工资”

  2005年5月,为解决学生就餐问题,文清路小学决定由赣州“快一佳”配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一佳”公司)在学校开展学生配餐服务。为了在该项业务中得到校长熊新媛的关照,“快一佳”公司经理钟某、梁某从2005年9月至2008年6月学校开学期间,每月以“付工资”的名义送给熊新媛好处费,共计4.5万元。

  其中,2005年9月至2007年6月间,梁某或钟某每月送给熊新媛1000元,先后送了18个月,共计1.8元;2007年9月开始,因“快一佳”公司在文清路小学南区(即豪德校区)又开展了学生配餐业务,钟某将送给熊新媛的好处费由每月人民币1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并直接存入熊新媛丈夫的一个农业银行活期存折账上,先后存了9个月,共计2.7万元。

  初次合作愉快,尝到了甜头的熊新媛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

  2007年3月,“快一佳”公司在文清路小学(本部)附近投资建设了校外学生午休场所“水晶宫”,本部部分学生在此午休,每生每月缴纳午休费30元,由“快一佳”公司收取。

  午休场所投入使用后,熊新媛和该校王某以学校名义就“水晶宫”午休费返还问题,与钟某起草了《合同》和《内部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前三年“快一佳”公司不需要返还午休费给学校,第四年起“快一佳”公司每年返还5万元给学校;《内部协议》规定,前三年“快一佳”公司收取的午休费按每生每月7元的标准返还给文清路小学,第四年起按《合同》执行。《合同》和《内部协议》双方均未签字或盖章,但口头约定按《内部协议》执行。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的三个学期中,钟某在每个学期结束前,均向王某支付约定的午休费返还款1.6万元,共计4.8万元。王某收取后与熊新媛私分,每人分得2.4万元。

  熊新媛以为,采用这种“在受贿协议不签字、不盖章”的方式,可以逃避司法机关的监督。殊不知,这同样被法院认定为受贿。

  为牟私利把学校当企业“经营”

  熊新媛曾公开称,学校管理也要有企业管理的经营理念。这种理念,在她担任校长期间得到充分的体现。

  借名校光环牟利,是时下不少培训学校的办学策略。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经熊新媛同意,赣州某英语学校在文清路小学南区开办了两期英语培训班。2007年底第一期培训班结束后,为表示感谢,赣州某英语学校校长江某来到熊新媛办公室,送给熊新媛好处费9700元;2008年7月第二期培训班结束后,江某再次来到熊新媛办公室,送给熊新媛好处费1.1万元。

  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文清路小学南区租赁赣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公共汽车,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为方便资金管理,学校要求学生将每月缴纳给学校的校车费与伙食费一并存入“快一佳”公司开设的账户。“快一佳”公司为学校代为保管校车费,代为学校每月支付租车费给赣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结余款则由南区副校长陈某在每个学期结束时从“快一佳”公司以现金方式领回。

  2008年1月,陈某从“快一佳”公司领回2007年下半年的校车结余款2.43万元,发放跟车阿姨、教师的劳务费后,尚剩余1.2万元。在熊新媛的授意下,陈某将该款与熊新媛私分,每人分得6000元;2008年7月,陈某从“快一佳”公司领回2008年上半年的校车结余款3万余元,发放跟车阿姨、教师的劳务费后,尚剩余2万元,熊新媛与陈某再次将该款私分,每人分得1万元。

  2008年3月至7月,文清路小学南区与赣州市青少年宫、赣州棋院合作开办了一个学期的周六兴趣特长班,学校借机也举办了一些培训班。熊新媛将该项工作交由南区副校长陈某负责。学校根据不同特长班的收费标准直接从学生中收取培训费,共计13.609万元。在付清赣州市青少年宫、赣州棋院的培训费及发放班主任补贴等人的劳务费后,培训费尚有结余。2008年6月,熊新媛与陈某从培训费结余款中私分3.311万元,其中熊新媛分得1万余元。2008年7月,熊新媛伙同该校有关人员从培训费结余款中再次私分1.33万元,其中熊新媛分得4100元。

  受贿加贪污终审获刑12年

  在审理熊新媛一案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新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同时,熊新媛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共计12.641万元,个人实得6.216万元,又构成贪污罪。熊新媛同时犯有两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熊新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熊新媛不服,上诉赣州市中院。今年10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熊新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教师眼中的名校“好校长”

  对于熊新媛的落马,文清路小学的一些教师表示十分惋惜。一位年轻教师称,熊校长对他们这些年轻教师很照顾,帮助挺大。

  “无论是业务能力还是综合素质,都是一流的,尤其是思维十分敏捷。”熊新媛的二审辩护人肖礼光对记者说,熊的口才很好,与陌生人交谈几个小时,不会出现一句多余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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