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标价出错,这个合同是否成立呢?“豆瓣网”上的一些文青跟网站扯起了《》。他们说:卓越的报价属于“邀请”,网友下单属于要约,卓越的订单确认信属于,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在承诺作出时自动成立。不过,网站给出了另一种说法:客户订单提交后,网站会显示“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了卓越亚马逊的‘使用条件’”,这个“使用条件”中就规定:“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接受才成立。”就是说网站认为只有发“送货电子邮件”时,合同才成立。
这个理由显然于法无据,应该是成立的。但这也不意味着网友就能拿到书。因为一套书原价2280元,定价为25元,按《合同法》第54条,不论是由于“显失公平”,还是“重大误解”,这个合同都是可以被法院依法撤销的。所以虽然合同有效,网友还是拿不到书。有网友说:“卓越很成功地给中国公民普及了合同法。”话虽然是调侃,倒是说出法律的本质,权利是在微观的情境下行使的,宏大“法治”叙事没有意义。这有助于我们摆脱对法律的“迷思”——法律本身只是一套游戏规则,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能使所有人感到满意。法律应倾向相对弱势方(如消费者),这不代表消费者就“总是有理”。
当然反对者会举出一些IBM、戴尔公司标错价格,引发抢购,卖家认栽的事。但这不代表在明显错订的低价面前,消费者就必然有权利“占便宜”,至少法律上没有确认这项权利。
有人评论那些买主的不厚道,“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其实,人家书都没有买到,还要被道德评价那就更不厚道了。看到“跳水价”时大家只顾下订单,不用不好意思,这是你的权利;至于算不算“显失公平”欺负了买家,那是法律层面的事,你就别太耿耿于怀了。
其实真从法律的“公平”原则出发,仅仅撤销合同,对于那些兴奋了一个晚上的网友也是不公平的,不过按目前的《合同法》法理,合同违约什么的,是不赔偿精神损失的——看来以后有必要定个“玩弄文青情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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