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我们签的销售合同上明明写清楚终身维修,但是现在厂家居然向我收维修费用,太不合理了。”昨天,王先生说他在浙江伟业锯床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金属带锯床,由于出现问题需要维修,当初终身维修,但目前对方提出维修的上门费用需要100元或者300元。
消费者曾提出退货
王先生这台金属带锯床型号为GY4232/65B,售价为22600元,预订的时间为2007年11月。
“事实上,当初他们交货的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晚了半个月。”王先生强调,2008年初拿到锯床后,使用不到一个月,锯条就多次断裂,有时候甚至一天断裂数次,而最便宜的一根锯条费用就要300元,质量好的锯条更要480元/条。除了锯条断裂的问题,冷却喷嘴、冷却乳液导管、锯条线速度、夹锯条承轴、限位开关等都出现了问题。
为此,王先生曾在2008年1月25日发传真给浙江伟业锯床有限公司,要求退货。“对方跟我说,他们的锯床不退不换,也不说什么原因,只说给维修,但事实上没有修好过。”
这个月开始,金属带锯床又出现了零件损坏的问题,于是,王先生又发了传真,希望厂家能派人维修机器。“当初我们的销售合同上明确约定:保修期一年零一个月,终身维修。”王先生的想法是,既然是终身维修,那么维修人员的“上门费”“维修费”都应该是免费的,自己只需要支付零配件费用就可以了。
让王先生始料不及的是,浙江伟业锯床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也立刻回了一张传真,表示由于王先生的设备已经超过公司规定的保修期,需要付费维修:由杭州销售人员过来维修,费用100元/天;由公司的售后人员过来维修,则需要300元/天的费用。以上费用不包括所需更换的配件费用。“为什么合同明明写着终身维修,还要收取费用?”王先生觉得,设备都没有修理就要付几百元的费用,实在委屈。
终身维修
并不意味着“终身免维修费用”
昨天下午,维权记者致电浙江伟业锯床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汪总经理出差去了。拨打由该工作人员提供的汪总手机号码,对方称自己只是汪总的朋友,并表示无法联系上汪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叶水荣律师认为,对于产品的保修期的规定,国家是有强制规定的,保修期内的人工费包括部分零配件费用均为免费。但是超过保修期的产品,国家对售后维修没有强制规定,所以合同书写的“终身维修”只是规定了厂家有承担维修的责任,“像锯床这种产品具有专业性,不是普通维修部门可以维修的,终身保修规定了厂家负责维修,厂家不得拒绝维修的责任,但是其中所产生的人工以及配件费用是需要消费者支付的。”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的潘永明律师也赞同这一观点,他认为,合同上关于“终身维修”的约定其实还是不明确的,根据《》的相关法规,约定不明确的条约视为没有约定,保修办法可以按照一般行业习惯,如果没有行业习惯作为参考,也可以参照市场保修习惯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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