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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生病遭辞退违规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近日,网上一篇题为《武汉大学对待功勋教授果真寡情薄义》的帖子称,武汉大学著名教授、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博士患重病,武汉大学竟派人当着不能言语、靠呼吸机维生的张在元的面宣布终止聘用合同,停止提供医疗费和住房。有网友认为武汉大学此举是卸磨杀驴;校方回应质疑,称聘用合同在今年4月到期已自动终止,不存在“解聘”、“辞退”等问题;不过也有网友认为武大的做法是完全合理却不合情的。

  在现实生活中,也曾发生过一些员工患了重病就被单位辞退的例子,我们是否可以从武大这一事件中得到一些启示:员工在生病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在这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是否是兼职有争议

  武大在回应媒体的质疑时指出,张在元老师为学校外聘的非全职教师,聘期为四年。

  学校在聘任张在元的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张在元老师“每年在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120天”;“甲方(学校)为丙方(张在元)提供每月1万元的酬劳(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以及工伤等保险和公积金中单位承担部分,若因个人未投以上各保险和公积金所引起的后果均由丙方个人承担)”。

  对此,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巧燕老师认为,从目前公开的条款分析,很难得出张在元在武大属于兼职或非全日制教授这样的结论。

  如果用人单位要主张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兼职或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最好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双方合同或双方均承认或职工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此有清楚的规定和说明,目前公开的资料暂时看不到这样的规定和说明。

  我国《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武大与张在元签订的合同有试用期的规定,故可以说这样的合同所约定的劳动关系不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张在元“每年在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120天”年工作时间这个角度来推断,张在元也不是武大的非全日制劳动者。

  合同约定内容无效

  黄巧燕老师认为,既然不是非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就要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这样的责任和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的约定自行免除,合同中即使有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故武大与张在元签订“为张在元提供每月1万元的酬劳(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以及工伤等保险和公积金中单位承担部分,若因个人未投以上各保险和公积金所引起的后果均由张在元个人承担”这样的内容,实际上是无效内容,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这样的约定而摆脱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的责任。

  根据上述公开资料分析,武大应当为张在元购买社会保险而实际上没有购买。这时,如果劳动者因病产生医疗费用,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待遇。

  这时的医疗待遇,按照目前的实际操作标准,一般为劳动者本可以从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医疗等费用,即作为用人单位,起码要承担其因为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这个例子,则是说:要计算武大要为张在元承担多少医疗费用,则需要计算出如果武大为张在元购买了医疗保险,张在元因病实际上可以从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的具体数额。该数额就是武大要承担的医疗费用责任额度。

  因为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以报销的费用有非常细致的标准和目录,目前从个案材料看,无法判断武大声称的其支付的费用是否超过了其本身应当承担的费用。

  医疗期内

  不能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的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该种解除明显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链接

  用人单位须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起码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大洋观点

  “张教授的医保买了没有?如果有医保,就应该由医保来解决。如果超出了医保的额度,应该由武汉大学来解决,同时家庭也应该负担一点,相信张教授家也能负担合理部分。”

  网友朝饮坠露夕餐落英

  “从商业合同的角度来看,武大没有做错,只不过有点不近人情味。”

  网友海珠人家

  “我觉得学校也有难处,高额的医疗费用他们也承担不起,但是派人到病床宣读解聘书就做得过火了。”

  网友ttxiangshang

  “这个实例教育我们,要买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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