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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A中标却与B签合同 省劳卫所涉嫌程序违法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收到了中标通知书,招标方却和别人签了合同”,日前,长沙新筑地毯有限公司负责人肖伟向记者讲述了在一项工程投标过程中遇到的新鲜事。在肖看来,这是典型的单方违约。交涉未果,肖伟拟将工程招标方湖南省劳卫所告上法庭。

  投标者:招标方单方违约

  2009年7月17日,湖南省劳卫所就省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中心大楼橡胶卷材地板采购及服务工程项目,与三家投标公司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了开标、谈判,3天后,参与投标的长沙新筑地板有限公司收到省劳卫所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为360元/每平方米(综合单价)。

  然而,长沙新筑地毯有限公司却未能顺利与省劳卫所签订正式的合同。“我在标书里明确了产品为P系列,而他们在下达中标通知之后却要求将产品系列改为FT和GD,这违背了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肖伟告诉记者,招标方首先提出要在价格较高的FT系列中挑选花色,“这使得我们的采购成本每平方米提高了一个多欧元,约合人民币15元”,肖伟在核算成本之后,表示还可以承受,但提出承包更多的项目作为补偿,劳卫所方面未给出明确答复。

  让肖伟难以接受的是,后来招标方又将产品的系列调高为更高端的GD系列,“如果还是按360元/平方米的价格,我们就做不下来了。”双方僵持不下,劳卫所提出要新筑公司签署自动放弃备忘。肖伟怀疑对方“有意刁难,踢他出局”。让他产生这种想法的原因是劳卫所后来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产品系列为中端的FT,而这家名为盛林的公司,并没有参与当初的投标。

  招标方:我们没有违规行为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过程中,省劳卫所李姓副所长和工程招标办周姓主任却对此事给出了不同的说法。

  “同一个品牌有多种花色,价格差别也很大,我们不可能针对某个具体的花色招标,这样既不能做到公正,也不现实。”李副所长表示,项目是针对品牌的综合招标,招标文件中只规定了产品的规格与型号,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提出的招标要求是综合报价内花色任选,“《中标通知书》里我们也只是注明了综合单价,没有涉及产品系列与花色”。

  周主任也强调称,新筑公司的竞标方案是针对6月份的公开招标文件制定的,“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只对品牌进行了招标,未涉及花色、系列,(竞标者)应该首先满足我们的招标要求”。而在新筑公司收到的《关于废除橡胶地板询价招标结果及更换橡胶地板招标方式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在坚持招标文件所有条件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性谈判。当记者提出查阅竞争性谈的内容记录或备忘时,李副所长以上级主管部门才能决定是否公开记录为由拒绝了记者的要求。

  周主任对记者总结称此事并非劳卫所单方违约,背弃招投标文件,而应视为新筑公司无法满足招标方的要求,自动放弃标的。

  对于“签约盛林违背招标程序,属非法行为”的质疑,周主任表示,在此前与三家公司的谈判中,一开始价格并没有这么高,最后不得已签了其中的一家,她怀疑“三家公司形成了统一战线”。而盛林公司的价格要低于360元/平方米,周主任称签约盛林是遵循了“自我保护”原则,且“谈判过程有纪检部门人员在场,上报了上级主管部门,是公开合法的。”

  律师说法:中标通知等同合同

  是投标者无理取闹还是招标方违约在先?长沙市金洲律师事务所周荣律师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周律师称,一般的招投标分为邀约、、协商三个阶段。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即为作出承诺,《中标通知书》等同于合同的法律效能。下达书面招标通知,应视为招标方认可投标方竞标方案。

  对于下达中标通知后与另一家公司签约的行为,周律师认为,如果后续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应视为有效,则招标方应对此前收到中标通知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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