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原告凌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刘承忠、吴丽梅、刘高君、刘世坛、杨树枝、信贷合同纠纷,为金融企业挽回34.30万元的债权利益.
2006年9月26日,被告刘承忠以购买旅游车尚缺部分资金为由,同原告凌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信贷;约定由凌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30万元给刘承忠,借款期3年,自2006年9月22日至2009年9月21日,刘承忠的兄长刘承相作为连带人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借款30万元汇入被告刘承忠在信用社设立的帐户,借款期内被告刘承忠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利息到2008年3月2日,后期利息43054.50元及借款本金逾期未给付,经原告凌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多次催收未果。连滞偿付责任保证人刘承相于2008年因车祸身亡。为刘承相的继承人为父亲刘世坛、母亲杨树枝、妻子吴丽梅,儿子刘高君均未声明放弃对刘承相的遗产继承,为此,原告凌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被告刘承忠未依约还款付息,应承担还款义务;及被告刘世坛、杨树枝、吴丽梅、刘高君申明放弃对刘承相遗产的继承,应在继承刘承相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为由,于2009年10月16日向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对被告吴丽梅、刘高君、刘世坛、杨树枝在广西乐业大石围天坑群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0万元及利息进行查封、冻结。
凌云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原告申请,对被告吴丽梅、刘高君、刘世坛、杨树枝在广西乐业大石围天坑群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0万元及利息43054.50元,合计34.3054元进行查封。主办该案的法官庭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勾通,依法依理耐心的进行疏导、引导、勾通、拉近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距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选准择入点,把握突破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承忠自愿偿还原告凌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以现欠利息数额的70%计付,限于14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吴丽梅、刘高君、刘世坛、杨树枝自愿用广西乐业大石围天坑群旅游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0万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全案的审理结案仅用30天时间,既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又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减少了诉讼成本,社会反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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