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的齐先生称妻子王女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双方共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出售,而该房屋的买方武先生则称是王女士看房子涨价想毁约。齐先生将妻子以及与妻子签订合同的周女士、武先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齐先生的诉讼请求。
内蒙古的齐先生起诉称,他和妻子王女士在婚后按揭贷款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住房,贷款由他和妻子共同偿还。因工作等原因齐先生没在这套房屋内居住,也没有直接管理该房屋。今年7月6日,王女士告诉齐先生她在今年6月28日将这个房子卖给北京的周女士了,齐先生立即表示不同意卖房,并要求妻子将房款退还给周女士,但妻子不同意还拒绝提供周女士的联系方式。齐先生认为妻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将妻子王女士、与妻子签订收付书的周女士,以及与妻子签订的武先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定金收付书和买卖合同书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房屋。
法庭审理过程中,齐先生的妻子王女士辩称,她卖房的时候以为房屋产权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自己就可以决定卖房。既然丈夫不同意卖房,那么她同意丈夫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女士辩称,买卖合同是武先生和王女士签的,她受武先生委托签订的定金收付书,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他们通过中介购买房屋,也支付了中介费。
被告武先生辩称,房屋产权人是王女士。签订合同时,王女士没有说她和齐先生是夫妻关系,自己有理由认为王女士是房屋的唯一权利人。而且他已经支付了全部费用,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王女士也交付了所有的凭证。王女士是看房屋涨价了,想毁约。武先生认为自己对该房屋是善意取得,应该受法律的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齐先生不能证明武先生在买房时知道该房屋是王女士与齐先生的共同财产且齐先生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因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女士一人,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武先生有理由相信王女士是该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武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齐先生的诉讼请求。
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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