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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不应是“卖身契”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我们是弱势群体,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我们抱着真诚的态度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希望从头到尾和公司友好合作,但是现在连基本生活都保障不了,这说明合同是有问题的。”深圳歌手刘冲向记者谈到自己的境遇时显得一脸无奈。

  “经纪公司与你签约,新人可能不太注意,这有可能是个陷阱,但新人为了梦想不得不签。现在很多演艺经纪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对艺人很不公平。”在处理演艺人员与经纪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上有丰富经验的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殷平律师如是说。

  明星与经纪人的关系是演艺娱乐界的主要法律关系之一,因此明星与经纪人合同纠纷的案件在实践中形成了主要的纠纷类型。从黄圣依状告星辉要求解约到唐磊向普新纪元追讨版税及;从北京世纪元素向黄晓明索赔佣金到张杰、尚雯婕和陈楚生等选秀冠军与经纪公司的纠纷案,无论是演员还是歌手,也无论是明星还是新人,艺人与经纪公司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愈演愈烈。演艺经纪合同是成为通往星光大道的“通行证”,还是一纸残酷的“卖身契”?针对此类相关法律问题,深圳市律师协会文化产业法律业务委员会于12月4日召开一场“演艺人员与经纪人公司合同纠纷法律实务”业务交流研讨会,就演艺人员与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进行了案件交流讨论。

  “通行证”还是“卖身契”?

  近年来,演艺经纪纠纷案的数量逐年上升,随着近几年选秀节目的火爆,演艺人员与经纪公司间的这种矛盾表现得更为尖锐。而在这些案件中,经纪公司为原告的居多,且胜诉率高,艺人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较多,败诉率高。殷平在研讨会上指出,造成这些案件愈演愈烈的原因在于市场升温后,经济利益和矛盾很难调和,明星和公司之间经济利益对立,经纪合同中多存在“霸王”条款,新人没有话语权,明星的法律意识淡薄等。

  演艺经纪合同一般情况下规定经纪公司是艺人唯一的演艺代理人,公司为艺人提供制作、推广等全方位服务。但合同的特点往往是经纪公司处于强势,艺人的违约责任严格、合同的期限较长等。

  殷平说,演艺经纪合同上的主要条款涉及到的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权益严重不平衡。在备受关注的尚雯婕与天娱公司经纪合同纠纷案中,尚雯婕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经纪人合同》多处规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天娱公司的权利约有13款,义务仅有6款,而具有实质内容的义务仅有1款,其余5款均是任意性义务。尚雯婕承担的义务至少有14款,享有的权利内容仅有3款,其中实质性权利仅1款。这种不公平的经纪合同为之后引发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埋下了祸根。

  权益的失衡还体现在收益分配的不公上。合约中约定的艺人的收入与经纪公司的分配比例不公平:艺人的收入一般由经纪公司根据艺人的知名度而决定,对知名艺人,经纪公司的佣金比例一般比较低,而对于新艺人一般是“五五开”或更高。有媒体报道称天娱的合约里,签下的新人两年内必须为公司义务演出5场,所有艺人没有底薪,按照演出收入和公司分成,拿所得收入的四成。解约之后一年内还不得私自接活,违约者必须赔偿公司50万元人民币。

  同时,合约的期限很长,动辄七八年,甚至更长,可以说,把歌手的黄金职业生命全部把持住了。另外,对歌手的活动进行很多限制,例如不能擅自对外演出,擅自去找经纪人,否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等,而违约金数额通常非常高,甚至达数百万元。

  “有些经纪公司当认为艺人在某阶段缺乏商业价值时,便会选择‘雪藏’他,不给他发唱片,不给他安排任何演出活动等,但又不和该艺人解约,如果艺人提出解约或者擅自安排演出活动,则要支付巨额的违约金。艺人往往由于天价违约金而不敢贸然解约。”殷平分析道。

  我国《》虽然规定中的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关系,但须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但事实上,大量的演艺经纪合同并不会约定艺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关系,相反明确约定艺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否则要赔偿经纪公司高达百万元的违约金。殷平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不仅是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合同、、经纪合同、著作权合同的混合体。所以艺人往往无法单方面解除合约,现有的行政法规也缺乏对演艺经纪合同明确统一的规定。

  演艺界呼唤经纪

  “与经纪公司签订合约之后,公司为我发行了一张专辑。但自2008年起,公司就对我无任何投资,也无安排任何活动,3年内公司只给了我1.3万多元。”歌手刘冲一脸无奈地讲述。为解决生存问题,刘冲不得不上酒吧唱歌以赚取生活费用,但不久公司便以刘冲没有经过经纪公司允许私自演唱违反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刘冲赔偿几十万元违约金。

  刘冲表示,与公司签约时,本想与公司好好合作,但最后发现不能,公司不仅没有安排任何活动,连生存保障也不予提供。明星在灯光之下光芒万丈但却是弱势群体,多数时候公司都是强势的。

  作为一家经纪公司的负责人,马仕健则指出演艺经纪合同不存在“霸王”条款,公司前期花在新人的各种包装、推广费用相当多,如培养后艺人都跑了,公司的损失谁来负责?但马仕健也同时指出,合同最好能人性化一点,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合作。

  殷平认为,合同只规定艺人违反合约需要赔偿巨额违约金,但从来没有规定,如果经纪公司不积极为艺人寻找演出机会则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有关文化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应该及早发布合同范本,将合同期限、经纪公司义务等特别约定明确列入,对违约金规定上限和下限,为艺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等,以此规范演艺市场。

  深圳市律师协会文化产业法律业务委员会负责人张文波律师和麻根生律师也表示,新人在与经纪公司签约时应注意陷阱,防止恶意的经纪公司诈骗,在一夜成名这块奶酪前冷静谨慎。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市场监察与执法协调处副处长丁一也指出,演艺娱乐业应积极探索解决纠纷的途径,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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