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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写入购房合同 取消绿化补偿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绿化条例 其中规定居住小区绿地不得低于30% 同时——

  小区绿化面积将写入购房合同

  本市立法拟不再规定其他建设工程具体绿化指标 绿化补偿费拟取消 市明年人代会1月25日召开

  本报讯 (记者 李洁) 今后,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建的绿地面积和位置将写入购房合同,以便购房者监督开发商的绿地建设。

  在上午召开的市13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对《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此外,会议决定,北京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于2010年1月25日召开。

  小区绿化面积房屋合同应予明示

  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中予以明示。

  为了保障居民的利益,草案修改稿中仍保留了对于居住小区绿地面积的“硬指标”。其中规定,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

  草案修改稿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地平面图制作成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本市拟取消绿化补偿费

  修改稿中同时取消了建设工程因未完成绿化面积标准而需要交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定。

  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因此造成的公共绿地面积减少,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本市拟不再规定建设工程具体绿化指标

  本市拟不再在立法中硬性规定各项建设工程中绿化面积的具体指标。只原则规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初规定绿化指标是为了北京绿化总目标的实现。但这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根据近年来经济发展来看,规定这一指标很难操作。调研中发现大多数单位都无法完成。

  如果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擅占绿地按地价处最高5倍罚款

  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

  而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除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外,还将按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5倍的罚款。

  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农村委员会提出,由于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不规范,造成规划绿化用地被侵占、群众利益受损害的现象比较多,应当从程序上严格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制度。

  “购买碳汇”也算尽植树义务

  今后,除了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绿化宣传外,“购买碳汇”也将成为单位和个人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之一。

  考虑到近年来,本市倡导公众通过“购买碳汇”来集中资金,用于规模化的植树造林和植被保护活动,依靠植物作用实现碳中和。此次草案修改稿中,特意增加“购买碳汇”作为单位和个人履行植树义务的一种形式。

  据介绍,林业“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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