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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几天后单位才提解除合同,我能获补偿吗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问:我与公司自2008年3月17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至2009年的3月16日到期。在这期间,公司未与我商讨过关于合同续签的问题。

  今天(2009年3月23日),公司经理找我谈话,说公司岗位合并,决定裁掉我,并提出明天开始不用上班,工资按整月给我结算(也就是结算到3月31日)。

  我想请问:公司没有在合同到期前30天给我书面的通知。合同到期后,我又按原来的工作方式在工作,是否可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能够向公司提出怎样的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希望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则应及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既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又不续签劳动合同而默许劳动者继续工作,则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利于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引发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也比较棘手。针对上述问题,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但这里双方默认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应包括原合同所约定的期限。

  根据你所说情况,你的合同到3月16日到期,但单位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你一直在公司继续工作,则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这个时候,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合同,那么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按照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来计算,你可以获得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但由于单位此时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性,根据《劳动》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这样,你总共就可以获得三个月的经济补偿了。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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