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与均为规定的有名合同,它们有很多共同之处,在实际审判中有很多亦混淆之处,下面笔者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进行一下比较,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所谓雇佣合同:是指受雇人提供劳务,雇用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受雇人只要按照雇用人的指示提供了劳务,而无须再问劳务是否产生了雇用人可期望的结果,受雇人就有权要求雇用人给付报酬。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其标的是工作成果。 两者之间的区别应该是很明显,但近几年来随着激光机的发展,社会用工的形式日趋复杂化,只是一些用工的形式衡南区分,特别是雇佣与承揽业成为了审理中的难点,而二者的责任承担有着原则行的不同,因此我们在实践中一定要从一下几点把握好二者的不同,做到执法的统一,即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首先,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其次,合同主体之间所处的地位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其三,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其四,报酬支付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其五,工作方式不同。雇佣合同雇员的工作方式要听任于雇主的指挥与分配,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权,只要其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由承揽人自己决定。
其六,工作的内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业务整体的一部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雇主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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