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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人没借钱也要还钱
www.110.com 2010-07-07 12:55

  本报12月12日讯章丘的李某为帮同学,就代同学向其债权人立了字据,到期还款。可后来他却以自己没有实际借钱为由,拒绝还钱。近日,章丘法院圣井法庭审结了此案,判决李某偿还借款5000元。原来,他立了还钱的字据就代替同学成为了新的债务人。2005年12月,李某的同学王某将别人打伤。为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王某从宋某处借款8000元。几个月后,王某偿还了宋某部分借款,但尚欠5000元未还。宋某催着王某还钱。王某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带李某来到宋某家说,李某和自己是同学,借款由他来还。宋某表示同意由李某代王某还钱。这样,李某为宋某写下借据,并承诺2006年6月还款。

  然而,到期后李某并没偿还借款,于是宋某以李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5000元。李某辩称:“借条是我写的,但我并没有从宋某处借款,不应该由我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虽然没有直接向宋某借款,但他在明知王某欠宋某5000元的情况下,同意代王某还钱,并经债权人宋某同意,为其写下借据。这符合我国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即王某对宋某的债务已转移给了李某,李某成为新的债务人,王某从中抽身。债权人应要求新的债务人履行义务。这样,没有借款的李某被判决偿还借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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