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女士豪宅缩水案:
认购书约定:建筑面积155.712m2,套内建筑面积117.3879m2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5849元/m2;总金额为910686元。
核发《房产证》:建筑面积146.1464m2、套内建筑面积117.087m2。即总建筑面积缩水9.5656m2,分摊面积缩水25%。
由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双方互不作补偿,法院判定:开发商无需对蔡女士进行补偿。
本报讯购买了一套房产,可是分摊面积却缩水四分之一!但即使闹上法庭,也无法获得赔偿。这是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庭了解到的一种新现象。据相关法官介绍,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套内建筑面积来计价,却忽略了对分摊面积计价方式的明确规定。
市民蔡女士在2003年5月购买了一套住宅,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建筑面积为155.71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17.3879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5849元/平方米;总金额为910686元等。
后来,双方又在商品房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条款中约定,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7758元 ,总金额(人民币)910686元整;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004年6月16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核发了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证上记载的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146.146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7.087平方米。也就是蔡女士所购买的这套住宅的总建筑面积缩水了9.5656平方米。占认购书中规定分摊面积的25%。
蔡女士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补偿。法院审理中认为,因案涉房屋《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按照合同有关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的约定,开发商无需对蔡女士进行补偿。
计价方式变化导致新问题
在近年来,广州中院已经接到了该类型的案件十几宗,其中多为商铺买卖。这些分摊面积缩水案件中的共通点,就是房屋计价时是按照套内面积计算。
据广州中院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过去的几年中,首先是按照总建筑面积进行计价,这时常出现总建筑面积不变,但是套内面积大幅缩水的纠纷,于是就出现了将套内和分摊面积分开计算的方式,但以套内面积来计价时,却出现了分摊面积的大幅缩水。
法官建议,购房人应在合同中,对房产总建筑面积以及套内面积所占比例等关键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而相应主管部门,也应对相应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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