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动态 >
不退赞助费有违《合同法》
www.110.com 2010-07-07 12:55


  幼儿园收取赞助费是眼下非常普遍的做法。记者向市教委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幼儿园允许收赞助费。目前的收费依据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捐资助学的规定。《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39条提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所有捐助、赞助均为自愿行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应以捐助、赞助作为学生入学(园)的条件,也不应强迫在校(园)学生(幼儿)及其家长向学校(园)赞助财物。所有捐助、赞助财物均不存在退还问题。
 
  但是,市律协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陈煜律师却认为,捐赠的前提是自愿,捐资助学的目的是集中社会力量办学,并不是授予幼儿园收赞助费的权力。如果有证据证明幼儿园以入学为条件收取赞助费,那么捐赠就是无效的。同时,根据《》,即使是家长自愿缴纳的赞助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要求退还。比如捐赠合同要求受赠方尽一定义务,如果受赠方未尽到义务,赞助费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退还。实施细则对于不退还赞助费的规定是违反《合同法》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