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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游女游客被烧身亡案判决:旅行社赔偿105万
www.110.com 2010-07-21 17:34

女游客随旅行社参加丰宁坝上的草原二日游,在参加草地摩托车时与卡车相撞死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纠纷案,法院作出判决,赔偿1056325.7元。
    原告钱某、张某诉称:2007年9月29日,我们的女儿钱文(化名)与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广渠门营业部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钱文参加被告广渠门营业部组织的前往丰宁坝上的草原二日游。2007年10月1日,钱文一行九人到达丰宁坝上大滩镇后,按照被告广渠门营业部预先安排的旅游行程参加草地摩托车项目。钱文与孙某共乘一辆草地摩托车在前往活动区域的途中,被一辆河北牌照的大卡车从后面撞翻并起火。钱文终因伤势过重于2007年11月20日死亡。

    二原告认为,钱文与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形成旅游合同关系,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应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但由于被告广渠门营业部的违约行为,导致悲剧的发生,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对给钱文造成的人身伤害,负有法定赔偿责任。被告广渠门营业部所派导游胡某不具备导游资质;钱文受伤后未及时组织抢救;起诉要求二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处理钱文后事必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9日,钱文等九人作为甲方、被告广渠门营业部作为乙方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前往丰宁坝上草原旅游,钱文向被告广渠门营业部交纳了旅游团款228元。2007年10月1日下午,钱文与孙某共乘一辆草地摩托车游玩。15时10分许,与徐某驾驶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车辆起火,孙某死亡,乘员钱文受重伤死亡。2007年12月1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第一草原旅游度假区管理处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北青旅于2007年10月1日组织赴河北丰宁坝上草原旅游团所委派的“导游”胡某是不具备导游资质的人员。

    法院认为,钱文与被告广渠门营业部所签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钱文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旅游团款,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应当为钱文提供旅游服务,并派出具有导游资格的人员,确保在旅游期间旅游者的安全。现被告广渠门营业部派遣无导游资质人员陪同游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陪同人员在事发时亦不在场,致使钱文在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被告广渠门营业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理应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广渠门营业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故被告北青旅作为上级单位应对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履行义务不当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义务不当,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北青旅已给付二原告的2.5万元,应自赔偿总额中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广渠门营业部于本判决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张某医疗费二十万八千三百一十二元三角、误工费四千零三十五元、护理费八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五百三十元、营养费二千元、交通费三千元、死亡赔偿金四十三万九千七百八十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三十万六千六百元、亲属误工费三千元、违约金六十八元四角,共计一百零五万六千三百二十五元七角。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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