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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丢手机未保价如何赔偿遇难题 邮政法合同法
www.110.com 2010-08-06 18:03

    邮寄价值3900元的手机,因为没有保
价,手机在从山东青岛寄往河南郑州过程中丢失,结果,青岛邮政局依据邮政法赔付发件人40元钱。这个离谱的缩水赔偿让发件人青岛理工大学的袁琳觉得太委屈,她认为,按照规定,邮局应当对她进行全额赔偿。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因邮政局工作失误导致邮包丢失,投递人以邮政将邮政局告上法庭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此类案件是适用邮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进行处理,不论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在法学理论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与的问题。

  近四千元手机只赔四十元

    据河南郑州市民曹阳反映,去年12月7日,她正在青岛理工大学上学的女儿袁琳,通过青岛海泊桥邮政支局寄往河南郑州一部夏普8010型手机,手机原价3900元。袁琳为了省点儿钱,就没有保价。

    但其后,曹阳始终没有收到女儿寄给她的手机。曹阳致电青岛邮政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赔付她们40元钱,加上袁琳支付的20元邮费,共计60元。

    记者就此事致电青岛邮政局监察部的张主任。张主任说:“没有证据证明她的手机价值3900元。”

    张主任认为,邮局办理邮寄业务一直遵循邮政法,邮件丢失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邮政局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发件人袁琳没有填写保价证明,只是支付了20元的邮费,因此,青岛邮政赔偿总计60元没有什么问题。

    张主任介绍说,袁琳的邮包邮寄经过两个环节:先从青岛邮局送往青岛机场,再空运至郑州。青岛邮政部门已经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查阅了相关录像,确认从青岛发出的环节没有纰漏,也没有找到相关责任人。但由于确实给发件人丢失了物品,所以给付40元的赔偿。

    法院判决往往折衷处理

    记者调查发现,像袁琳这样,因邮政局工作失误致邮包丢失的事情,在很多城市都有发生,并且当事双方往往对簿公堂。

    在很多案件判决中,法院既没有按照全额赔偿要求处理,也没有按照邮局两倍邮费的结案,而是大都采取了折衷的判决方式处理。尽管如此,邮局支付的赔偿金距离发件人的要求还是相距很远。

    青岛一位法官向记者谈起这样一个案件,某企业委托某物流快递公司邮寄包裹,包裹在快递途中不慎丢失,该企业称包裹内是价值3万元的材料。因当时没有填写保价金额,事件发生后,物流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企业2000元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在邮寄包裹时并未标明所寄物品价值,没有办理保值手续;物流快递公司接收货物时也没有当面验货,双方都存在一定责任。对于企业提出的按物品原价进行赔偿的主张,因该企业无法对所寄物品价值进行有效举证,故对其主张不能完全支持。又因物品丢失的事实确实存在,物流快递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物流快递公司赔偿该企业损失费3000元。

  多数人倾向适用合同法

    据青岛工商部门和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之所以众多邮件未保价丢失的判决距发件人的要求相距甚远,就在于合同法与邮政法的相互“顶牛”。

    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邮政法。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不一致而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我国合同法是一般法,邮政法是特别法,在邮件丢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方面当然应优先适用邮政法的规定。

    而相反的意见认为,应适用合同法。因为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邮政法是一般法律。根据一般适用原则,基本法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一般法律。虽然邮政法是特别法,但从效力上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记者在采访了众多法律人士后发现,大多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适用合同法。

    “如果在法律效力一样的情况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没问题。但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不是一般的一般法,而属于上位法,从法律效力上看,应该优于邮政法。”山东律师曲华强认为。

    法学界人士认为,虽然我国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不一致而发生冲突时,应以特别法为准。但是如果“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与“后法优于前法”原则相抵触时,则采纳“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按照这个道理,合同法是在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而邮政法是在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很显然,应适用合同法而非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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