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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的先进性
www.110.com 2010-08-06 18:03

   有“世界上最先进的”之美誉的中国合同法,承载了新中国56年来的历史进程。

  房契、地契、文书、口头约定,这构成了旧中国关于商业合同的基本要素。建国前,除巨额交易、房地产转让转移时要签订书面契约外,一些简单的货物、财产交易,群众多采用口头约定形式,不签订书面契约。民间出现的纠纷,一般由中人、保人调停,实在难调解的就诉至官府公断。

  建国后,国家开始推行经济合同制度。1950年,当时的政务院经济委员会颁发《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使经济合同管理有了依据。是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在国营工商业、供销合作社、私营商业之间对不能及时结清的业务行为实行了合同管理制度,分借贷、货物买卖、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加工、运输、贷放款等种类。

  1956年后,随着国家计划经济的不断壮大,经济合同制度逐渐完善,开始试行履约合同。全国各工商业单位和农村都比较普遍地签订了各种农副产品和原材料收购合同。在1966年至1976年期间,经济合同管理机构被撤销,人员下放,管理中断。

  1979年,国家颁发了《关于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试行规定》,由此恢复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在全国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后的改革开放时期,合同立法工作受到了相当的重视。1981年颁布了经济合同法、1985年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颁布了技术合同法、1999年颁布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一系列的合同法立法活动为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合同法在人间

  时间转到了今年的8月31日,人在北京的姚明与休斯敦火箭队提前一年续约,姚明拿到了一份5年7600万美元的合同,这是NBA劳资协议规定的最高工资。这份合同意味着姚明成为了中国体育界高收入第一人。

  从姚明,到每一个普普通通的中国人,要享受到就业、医疗、住房、消费、教育,等等方面的法律保障,前提就是要那么几张薄薄的纸片—合同。

  1986年5月9日,北京工人体育馆,崔健大吼着:“我一直问个不休,你何时跟我走,可是你总是笑我,一无所有……”

  其实这时,中国社会早已在向个人“一无所有”的时代告别。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标志着在中国,个人和集体的商业活动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保障。

  当人们哭着、笑着逐渐远离了那个“一生保障,无所顾虑”的时代后,人们突然发现了,一纸合同突然成为了保护个人经济利益的全部力量。

  在今年9月26日武汉媒体组织的一场法律咨询会上,已年逾七旬的何老人拿出一张1957年的房契,这是他从父母的遗物中翻出的,该房契是父母从新洲迁往市内时所留下的。经历了快半个世纪,当年的祖屋早已荡然无存,可律师告诉他,如果房子是当年国家计划拆除的,房契就可作为索赔的证据。

  教科书上这样写到:合同制是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自然人的日常生活、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后,面临着市场经济所迸发的强大生命力,我国急需把商品交易和劳动计酬等社会最基本的活动规范化、法制化。1981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5《涉外经济合同法》颁布,1986年修订了《民法通则》的合同部分,一年后颁布了《技术合同法》。至此我国合同法体系呈现出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辅之以著作权法等单行法中的合同规范,加上许多规范合同关系的条例、实施细则、办法、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格局。在此后12年的时间里,三法都经过了修改和更新,直到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实施,三法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告别国人。

  世界上最先进的合同法

  “我国新的统一合同法的起草,从1993年由专家学者提出‘立法方案’开始,到1999年出台实施,研讨了将近6年。” 我国民商法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叙述。在六年中,历经了1995年1月“建议草案”(第1稿)、1995年10月“草案试拟稿”(第2稿),1996年6月“草案试拟稿”(第3稿)和1997年5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稿),及至形成1998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包括截止 1998 年12月21日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形成的三次审议稿)。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时间到了20世纪末,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原有的合同法格局也出现了“效用危机”。

  其一,“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较为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其二,在实践中利用合同形式搞诈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需要有针对性地规定防范措施。其三,实践中出现了融资、旅游合同、“交钥匙合同”等许多新类型的合同,需要加以规范。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典或民法典。

  “中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合同法领域的立法,几乎是从零开始。”参与起草统一《合同法》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梁慧星感慨说。

  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此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一个专家研讨会,讨论如何实现合同法统一的问题。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由专家学者承担起草工作并委托部分学者先提出一个立法方案。这就产生了由政法大学江平、人民大学王利明、吉林大学崔建远、烟台大学郭明瑞、最高法院李凡、北京高院何忻、《法学研究》杂志编辑部张广兴和梁慧星共同提出的《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

  “我们制定合同法是应着眼于调整中国当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经济生活,或是应着眼于调整21世纪中国建成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的经济生活。”梁慧星教授坦言。

  “我们现有的很多法律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比如我们的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俊海博士如是说。

  但目前被称为“最先进”的合同法,“不尽如人意之处”仍然被学者们不断指出。

  “统一合同法结束了以往‘三足鼎立’的混乱局面,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确实是一部设计精巧的市场交易法,堪称我国合同法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文显告诉记者,但由于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一些现实困难,加上现代生活的日新月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模糊、缺漏之处,从而导致合同法的具体适用仍有碰壁之虞。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这个问题将更显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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