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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12年不签劳动合同
www.110.com 2010-08-06 18:03

  因辞职遭拒,飞行员郭文杰与所在单位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闹上了仲裁委。但是,由校验中心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同时郭文杰支付单位费的仲裁裁决却引发了双方的不满。记者今天获悉,郭文杰和校验中心已双双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目前已正式受理这两起案件。

  据郭文杰说,他1996年9月从通用航空公司太原飞行大队调入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12年间对工作倾注了极大的热情,飞行近3700小时,并多次获得中国民航总局、中国民航总局交通管委会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然而,在做飞行员的12年间,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却从未与其签订过,理由竟然是“出于飞行安全的考虑”。除此之外,校验中心还侵犯了他的疗养、休假。

  郭文杰介绍说,根据相关规定,空勤人员每年应该进行一次为期25天到30天的健康疗养,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如果被安排一次或一次以上执勤期的,应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然而,校验中心不仅自行规定飞行员每天都可以安排飞行任务,而且在郭文杰12年的工作期间,他只疗养过一次,且时间仅为15天。

  “由于空勤人员的工作环境是高空,对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飞行员岗位又对身体有严格的要求,因此才规定了相关疗养、休假制度,而飞行校验中心的行为则严重侵犯了飞行员健康疗养和休假的权利,未能为飞行员提供安全的劳动工作环境。”郭文杰说。为此,今年3月26日,郭文杰向校验中心提出了辞职。但是,校验中心却拒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移交,并扣留了其劳动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使其无法另谋工作并取得生活来源。

  在郭文杰与校验中心的仲裁中,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校验中心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而郭文杰则需支付单位培训费人民币25218元和美元34795.8元。对此,郭文杰首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中有关支付培训费用的内容,并要求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单位再给付加班费、疗养费以及经济补偿金约人民币60万元。

  对于撤销给付培训费的请求,郭文杰的解释为,单位要求的改装费和复训费并不属于培训费用。因为飞行员从学校毕业已经具有了飞行技能和商用执照,具备商业运输飞行的资格,而改装费只是因为单位的飞机机型与培训机型不同而进行的转机型训练,这种培训是为了迎合单位的需要,而不是掌握专业飞行技能的必须。而依据相关规定,对飞行员进行复训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也无权对职工索要复训费用。

  据了解,就在郭文杰向法院提起诉讼的6天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也因不服仲裁裁决,将郭文杰告上了朝阳区法院,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确定的补偿数额,但不同意办理郭文杰的调离手续。检验中心说,飞行员缺乏是中国目前的国情,在这种情况下,该中心一方面尽可能科学安排好现有飞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也在积极扩大机队规模以满足发展需要。但是,处于完成飞行校验任务,保障飞行安全的考虑,人员流动要有序进行,因此暂不能同意郭文杰的辞职申请。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校验中心的说法是,今年1月中心曾要求与郭文杰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但郭文杰未签。

  目前,该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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