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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议:履约比签约更重要
www.110.com 2010-08-06 18:04

  10月28日,睢宁县餐饮行业企业职工代表举行首次现场协商会,签订《睢宁县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这是我市餐饮服务行业签订的首份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加班加点工资补助标准,以及员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10月30日《徐州日报》)

  睢宁县餐饮行业职工通过集体协商,以契约的形式建立起企业与职工均认可的薪酬标准,规定劳动力价格的统一尺度,这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进企业的良性发展都是有利的,应该给予首肯。

  笔者认为,合同应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合同的签订,二是合同的履行。两者比较,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因为再好的合同倘若不去履行,也是一纸空文。应该指出的是,目前部分企业集体合同中重签约、轻协商、轻履约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企业“一次协商管几年”,在签约前开展过平等协商后就再也没有协商了;有的则是“以个人协商代替集体协商”,遇到问题由工会主席或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去解决,而没有通过规范的平等协商程序处理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还有一些企业的集体合同“以不变应万变”,不论企业经济效益怎么变,也不论经济环境发生多大变化,集体合同签订后再也不根据变化进行修改、变更,直接带来集体合同和履约率不高。

  因此,集体合同签订以后,必须加强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主体义务。基于此,睢宁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能否履行,不仅作为利益主体的睢宁县餐饮业从业者关心,读者也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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