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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成都第一诉
www.110.com 2010-08-06 18:04

  一电子公司去年对公司进行改制调整后,公司与下属电器厂的54名职工了。但因为厂方当初从职工们工资中扣除的一部分钱,双方扯起了皮。由于企业拒绝退还这笔钱,加之仲裁时效已过,54名职工昨日来到金牛区法院,要求电器厂退还从他们工资中扣除的风险金并支付赔偿金。昨日,金牛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据记者了解,这是《劳动》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后,成都法院受理关于该法的第一诉。

  职工

  扣了风险金不退 违法

  吴先生原是一电器厂员工,隶属某电子公司。“1999年4月开始,厂里开始每月从每个员工工资里扣除80元的风险金,厂里说这是为了方便管理,控制职工违规违纪、报废产品和物品遗失现象。厂里还称,职工与企业脱离关系时会退还这笔钱。”吴先生说,这笔费用一直扣到了2004年4月,每名职工被扣了8000元左右。“风险金还调整过几次,从80元到150元。”吴先生说。

  去年6月30日,公司进行改制调整。从去年8月开始,部分职工通过竞聘上岗,而吴先生等职工陆续和厂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职工们清楚,“改制”“分流”都是企业发展的正常现象;但他们认为,当初扣下的风险金是从自己工资里扣的,企业当初也退还,如今兑现承诺的时候到了。职工们找到厂方要风险金,遭到拒绝。职工们不服,于去年9月2日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了职工们的申请。

  昨日上午,吴先生等54名职工将公司和下属的电器厂起诉到金牛区法院,要求其退还扣下的风险金并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但是否立案,吴先生等职工还需等候通知。

  职工方代理人赖先生认为,根据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公司从工资中扣除风险金是违法的。

  企业

  不是“风险金” 是激励机制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新都区的电子公司。公司门卫称,由于放假,公司只有几个保卫在值班。记者随后拨通了电器厂劳资科办公室电话,接电话的男子不愿表明自己的身份,他只说科长不在,当记者想进一步询问时,男子挂断了电话。随后再拨打该号码,一直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联系了电器厂总经理杨文阁。杨文阁称,当初厂里的确扣了职工一部分钱,但那不是“风险金”,只是公司的激励机制。“由于一部分职工工作不认真,消极怠工,电器厂每年都在亏损,为了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使企业早日扭亏为盈,企业从1999年开始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绩效考核,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比如,同样是扣120元,工作不认真的职工就只能拿到80元,但干得好的就能拿160元。”杨文阁表示,这只是一种激励机制,而且这笔钱每个月都在下发,企业并没有扣留。“公司去年为发展买断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已经给付了补偿金。随后,公司采用竞聘上岗,这些职工之所以要打官司,只是对竞聘结果不满。”

  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专家观点不一

  记者采访了几名业界专家,了解他们对此事的看法。

  川大法学院教授王建军认为,就该案来说,如果企业确实从职工工资里扣了“风险金”,不管《劳动合同法》实施与否,企业的这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李书平律师认为,法不溯及既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该法应适用于正式实施后发生的劳动侵权行为,该案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的张春燕也认为,该案应适用旧法。“一般来说,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可以参考新法。该案在新法实施前已经申请过劳动仲裁,就已经进入诉讼程序,那么该案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而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红却持不同的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于实施前发生的侵害。”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作为该案适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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