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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房后房价涨 毁了合约输官司
www.110.com 2010-07-08 10:23

  日前,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房屋4万元

  本报讯 李女士从刘先生处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议好房价为18万元后,李女士按协议交了2万元定金。但是,由于刘先生毁约,李女士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刘先生履行协议或者双倍返还定金。日前,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在法定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2004年3月,欲购房的李女士与出售房屋的刘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刘先生将自己的一套产权房卖给李女士,双方议好房价为18万元,由李女士交付定金2万元,在一个月内付全款,办理产权转让交付房屋。协议签订当日,李女士将2万元定金交付给刘先生,刘先生将自己所售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李女士,让她尽快办理产权转让过户手续。以后,刘先生见到房价迅速上涨,产生了惜售心理,这套房子他不想卖了。刘先生找到了李女士说,自己需用一下房屋产权证,一周内返还。李女士也没想那么多,同意刘先生借走房屋产权证,刘先生写了一个借条给李女士,拿走了房屋产权证。 一周后,李女士再找刘先生,刘先生说,自己妻子不同意卖房,这房子不能卖了。李女士多次找到刘先生要交付房款,但刘先生拒绝接受。李女士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先生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或者双位返还定金4万元。

  被告刘先生在法庭上辩解说,原告李女士没有按照协议在约定的一个月内付购房全款18万元,我多次催她交款,但他迟延不交,不存在原告交付房款我方拒收的事实。因为李女士违约在先,不同意返还定金。

  法院查清了事实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被告刘先生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原告后,又以借据的形式取回,并且没有兑现在一周内归还的,致使协议无法履行。虽然原告也没有按协议约定于一个月内付款,但因协议约定,被告刘先生应先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该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当的履行要求。本案原告李女士有权行使自己的。原告李女士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或双倍返还定金合理,法院支持。由于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交付房屋,应按定金罚则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先生双倍返还李女士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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