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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运合同履行中因第三者全部责任
www.110.com 2010-07-07 23:17

[内容摘要]
客运过程中,因第三方的全部责任导致乘客伤亡,在第三者无赔偿承担能力的情况下,法律适用有三种意见:1、支持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2、不赞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解决;3、不同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认为若承运方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责任(即没有过错),导致乘客发生人身伤害,乘客要求承运方承担责任时应选择违约之诉,依据《》的规定,以客运合同承运方在履行客运合同中未履行将乘客安全的运送到目的地,并乘客在运送途中免遭各种损害的义务,要求客运合同承运方承担违约责任,能确保乘客所受到的伤亡损失相对而言得到全部的补偿。
[主题词]
客运合同第三者责任致伤乘客赔偿
[正文]
旅客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是当事人就一方为他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将其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获得报酬的合意。在当今交通运输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因汽车客运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发生事故的原因各不相同,当事人采取的要求伤害赔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乘客在乘坐客运车辆中因交通事故致伤, 客运车辆承运方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汽车客运过程中,因第三方的全部责任导致乘客伤亡,在第三者无赔偿承担能力的情况下,乘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违约之诉要求客运合同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额可能超出以往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的赔偿数字,引人关注。对此有关媒体报道,在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上大致有三种意见:1、支持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2、不赞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解决;3、不同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权利人应依据何种法律关系要求赔偿,在实践中曾产生争议。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意见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均有不适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用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确定经营者的义务时是这样规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是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欺诈责任的赔偿问题的特别规定,前提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有欺诈行为。 乘客与客运经营者因客运合同发生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违约之诉要求营运者承担责任,确有不当。因为作为客运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运方,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导致违约,其行为本身并无欺诈行为,同时合同法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规定是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的例外,是惩罚性损害赔偿,而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合同法》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所应依据的法律规定也有特别法明确的叙述。因此,该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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