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www.110.com 2010-07-08 10:28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提供担保或者对待给付,属抗辩权的再抗辩权。
应当发行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上一篇: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 下一篇:《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
最新文章
- ·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 ·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
- · 抗辩权具体指的是什么
- · 先履行抗辩
- ·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 ·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
- ·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
- · 医生出具假证明 医院赔偿精神损
- · 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