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订立以分散风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免责条款决不能成为开发商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中订立免责条款也被认为是契约自由的重要表现,各国法律均在一定程度上肯定这种免责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但各国同样为防止免责条款滥用造成相对人的损害,都纷纷给予相关规范与引导。
在商品房预售中,使用的是统一的标准合同,但由于商品房预售具有履行周期长、市场风险大、所需资金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性,使得开发商在和预购方签订合同时常加入多款免责条款,以避免自己因不确定的事情不能如约交房而承担违约责任。而由于购房者多不熟悉房地产的专业知识,其对于工程建设进度也难以亲自了解,他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常处于被动的地位,特别是免责条款的签订使得他们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对此类免责条款的法律认识及相应的法律规范便极为重要。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常见的免责条款的类型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常见的免责条款有3种:
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 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及重大的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 预售方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如因市政规划变更、政府配套设施工程批准及安装延误,建筑商和施工单位延误等。
在这三种免责条款中,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因素,主要是指地震、干旱、山崩、台风等规模较大、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的社会现象。不可抗力条款在标准合同中多有体现,其作为免责事由的正当性,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持肯定态度。不但对哪些属于不可抗力,却还须做清楚明确的判断和认识。
而对于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如2、3两条免责条款,基于其非法定性,其有效性是很有争议的,已有仲裁庭对上述条款不予认可,主张否定其效力。但约定免责条款毕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不宜随便否认其效力,且现代社会经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对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是有重要作用的。所以在自愿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前提下约定其他的免责事项是可行的。但毕竟预购方则处于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故必须对免责条款的成立生效有个全面的限定与规范。
- 上一篇: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无效
- 下一篇:关于教材作品出版合同中设定的“免责条款”
相关文章
- ·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
-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
-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制
-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制
-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
-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 ·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
- ·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主体变更的相关法律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
- ·商品房预售制是霸王条款
- ·预售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保护法律问题
- ·商品房预售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 ·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法律分析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的效力及争议处理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的,开发
- ·曹建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之纠纷
-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一案
-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再转让制度的探讨
- ·宾阳法院快速执结五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