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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参照条件应当明确
www.110.com 2010-07-08 11:00

  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应用,但很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注重对免责条款参照条件的明确,特别是不注重参照条件的唯一性,导致产生合同歧义无法履行。本期特邀请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民二庭周明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以案说法,也许能给人们一些启示。

  ——编者按

  主持人:唐红波

  本期嘉宾:周明(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民二庭法官)

  案情:2004年10月,某广告公司与某修理厂签订了一份《广告牌施工合同》,修理厂根据设计及造价要求,为广告公司承建一块室外立柱式广告牌,使用年限为10年。要求广告牌建成后,可抗10级大风。2004年11月13日,该处广告牌完工通过了验收并交付使用。2006年4月4日,长沙市遭遇五十年一遇的特大飓风袭击,该广告牌倒塌,广告公司遂作为原告向修理厂提起诉讼。

  主持人:周法官,你好,该案的争议焦点在哪里?

  周明:该案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飓风的等级确定。据原告方提供的湖南省气象档案馆备案的实测数据,2006年4月4日下午16时34分—16时39分为当天风力最大时段,风向西北,极大风速达到28.6米/秒,为11级风力。而被告方提供的位于马坡岭测控站的数据,当天风力最大值为9级。

  主持人:案件最终是如何解决的呢?

  周明:在气象部门对两处测控站测控数据准确性均予认定,且无法对位于浏阳河东岸、远大路北侧东屯渡大桥桥东河堤的广告牌位置风力等级进行确认的前提下,芙蓉区法院对该案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艰辛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飓风自西北向东南逐渐减弱、逐渐消亡的自然常识,但在短距离内不能肯定风力呈均匀减弱甚至还有反而增强的可能性,也不能肯定广告牌是否位于飓风中心所经之处。鉴于广告牌位置居于两测控站之间,距马坡岭测控站略近的实际,认可该处风力应低于望城坡测控站实测数据,略高于马坡岭测控站实测数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精神,于今年10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修理厂一次性支付广告公司广告牌修复款5万元,原告方广告公司撤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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