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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力量(2)
www.110.com 2010-07-08 11:00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交易双方往往是地处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由于目前国际社会尚无统一的立法机构,也就还没有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的统一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国际合同法。那么,就合同本身而言,究竟应遵循什么法律呢?对此问题,各国的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均认为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若当事人未作选择,则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有关法律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而这其中解决问题(或纠纷)的方式是选择诉讼还是选择仲裁,也就变得非常重要。

  2004年,广东省大明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与泰国光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签订粮食销售合同,约定由光大公司销售泰国香米稻谷(未加工)1000吨给大明公司,每吨410美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货物到港后,经商检查明:进口的香米稻谷属陈化粮,不能在国内销售。所谓陈化粮就是指已经陈化或变质,不宜直接作为口粮的粮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应采取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的对象主要是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大户,陈化粮是绝对不允许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的。

  为此,大明公司以光大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大明公司的理由是光大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以次充好,严重违反了我国的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其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已超出了履行合同的范围,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光大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争议属合同纠纷,不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而且,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 :一个是双方争议属合同纠纷,还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另一个是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作出裁决。换句话说,当事人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时,是否受到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分析

  本案中,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被告抗辩的是合同纠纷,属违约责任。这其中就涉及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其实,我国法律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有明显区别的,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同。

  首先是归责原则不同。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认为是严格责任。只要行为人有违约行为,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是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的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已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此外,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责任形式和诉讼时效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

  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既属于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违约行为 ;也可属于以次充好,存在欺诈而侵害当事人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它所承担的责任应该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所以,原告既可选择违约之诉,也可选择侵权之诉。

  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在于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做出裁决。

  对于这个问题,要先分析仲裁条款的性质和作用。仲裁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约定,共同授予仲裁庭管辖权,此一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即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只有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某一纠纷时,才能通过仲裁解决。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也明确规定:该委员会“……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从本案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看,其所述被告光大公司的侵权行为,均是在签订和履行销售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而在该合同中明确规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侵权纠纷,因此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所以说,仲裁委员会完全有权受理侵权纠纷。

  企业提示

  最终,上述案件以仲裁委员会具有仲裁权,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而由仲裁机关对案件进行仲裁。最终案件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达成和解,事件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由此案件可以看出,在处理国际纠纷的过程中,采取仲裁方式比采取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具有比较明显的优点 :

  在仲裁中,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员等均可由当事人选择确定,仲裁程序也实行一裁终局,较为简便、快捷。但在司法诉讼中,却有许多法律上的清规戒律,诉讼程序上也较为僵硬、繁复 ;

  在仲裁中,仲裁员大都是通晓国际经济贸易和法律的专家学者,易于了解分析和判断案情,故对国际商事合同争议的处理通常比法院来得迅速 ;

  仲裁的审理通常是不公开的,这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信誉、公司的声誉以及产品的商标形象,而法院审理案件大都是公开进行,这对当事人来说有诸多不便 ;

  仲裁费用一般远远低于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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