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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下)
www.110.com 2010-07-08 10:34

(3)一般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司法协助,二是特殊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例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委托代为送达的诉讼文书,一般由委托国法院依照本国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填写送达回证,有时也可以由受委托国法院依照本国法律规定出具送达回证。委托调查取证则是委托国法院委托证人居住国法院代为收集有关证据、询问证人等。

    (4)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法院委托外国法院协助执行具有执行力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是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执行具有执行力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①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两国间订有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防公约或存在互惠关系;司法协助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有中文译文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承认和执行的程序是:

        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所谓“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该外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书或外国法院的请求书,须立案,根据我国法院或者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的审查,仅限于审查外国法院的裁判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对外国法院裁判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不予审查,即属程序上的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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