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教委不履行委托培养合同,福建一大学生将教委告上了法院。近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1996年8月19日,福建省寿宁县教育委员会(当时的县教育局)与杨春秀签订了一份《福建省学生与委托单位协议书》。双方约定:杨春秀向寿宁县教委或直接向学校交纳培养费6000元,修完全部课程毕业后,由委培单位寿宁县教委负责分配工作,并杨春秀专业对口。杨春秀则必须服从工作分配,在见习期和服务期内不得提出工作调动要求。协议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1999年7月,完成学业的杨春秀回到寿宁,找县教委为其安排工作。县教委以财政困难、编制受限、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发生重大变化、师范毕业生分配采用考试方式择优录用等为由,拒绝给杨春秀分配工作。无奈之下,毕业一年仍没得到妥善安置的杨春秀,于2000年11月一纸诉状把县教委推上被告席,要求县教委按照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全部的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寿宁县教委认为其与杨春秀之间是一种人事任免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被告还主张,教师队伍的编制受县委、县政府的制约,即使《协议书》是行政合同,县教委也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托代培合同,是被告寿宁县教委根据有关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及省、地教委的指令性招生计划而与原告签订的,目的是为履行国家赋予其的行政管理职能,属行政合同。该合同有国家政策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寿宁县教委与杨春秀之间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人事上的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仅是依《协议书》而产生,受其约束?煿时景覆皇粲谌耸抡?议,不能通过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处理。原告因被告不履行义务而无法就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杨春秀已全面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被告作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应依法行政以取信于民,维护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被告拒绝履行协议是违法的。故判决被告寿宁县教委履行双方签订的委培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后,寿宁县教委不服,上诉至宁德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但原审判决未指定上诉人的履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补正。上诉人不作为的履行期限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上诉人寿宁县教育委员会的履行期限为60日。故判处上诉人寿宁县教委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其与被上诉人杨春秀签订的委培合同。
相关文章
- ·不履行委培合同引发行政诉讼
- ·不履行委培合同引发行政诉讼
- ·阳合同无效诉讼案引发行政诉讼
- ·阳合同无效诉讼案引发行政诉讼
- ·关于行政合同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例-委培
- ·关于行政合同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例-委培
- ·司法最终权——行政诉讼引发的思考
- ·买赃车引发的行政诉讼
- ·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执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
- ·行政合同问题初探——从行政诉讼的几个难点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
- ·一起公司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
- ·本案起诉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行政诉讼的区分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彩票中心代扣个人所得税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 ·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如何举证
- ·彩票中心代扣个人所得税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 · 诉讼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
- · 无效家庭装修合同诉讼案
- · 怎样把客户欠款要回来(十)
- · 诉讼时效常见问题(2)
- · 合同诉讼证据的保存
- · 购买房屋委托协议纠纷诉讼
- · 合同诉讼中二审程序
- · 无效合同法庭诉讼费用
- · 联合建房的欠条合同纠纷解决
- · 合同诉讼中对合同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