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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家庭装修合同诉讼案
www.110.com 2010-07-08 10:34

  【案情介绍】

  孙兴与白强达成口头协议,由白强负责装修孙兴的二居室商品房,工程款共计3万元,工期1个月。孙兴付款后,白强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由于施工中白强不负责任,到处接活,人手常常不够,于是白强招募一些临时人员帮忙,这些人员往往素质不高,或者没有装修经验。并且由于白强拖欠工人工资,故工人消极怠工,以至工程施工后3个月尚未完工,导致孙兴无法入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同时由于施工人员不慎,造成孙兴楼下房屋漏水,造成楼下住户支付修复费5000元。随后孙兴发现,装修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严重不合格,存在卫生间门歪曲,木线有缝隙,玻璃松动,整体墙面光洁度不够、不均匀,门套歪曲不在一个平面,背面不对称等问题。孙兴与白强数次交涉,但是白强不是对孙兴避而不见,就是推托责任,说装修的问题应找木工赵德全和水泥工王力而不应由其负主要责任,还数次说忙完手头工程就帮孙兴解决装修问题。但要追回一定的施工费。孙兴和白强协商不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白强退还全部工程款,并赔偿其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住户支付的修复费用。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接受此案后,委托建设监理公司对孙兴装修工程进行鉴定,认定孙兴房屋已做装修工程价值11600元,该工程不合格部分修复费用15750元。同时,调查查明白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孙兴与白强 所达成的装修工程口头协议无效,并判决如下:

  1.判决白强退还孙兴装修工程款20400元;

  2.判决白强支付孙兴修复费15700元;

  3.判决白强支付孙兴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住户支付的修复费用共计6360元。

  【精典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和的责任问题;二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1.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及无效合同的责任划分。

  孙兴与白强所达成的是一个口头合同。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也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见,本案中白强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擅自承担家庭装饰工程,其与孙兴所达成的合同因白强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擅自承揽家庭装饰工程,其与孙兴所达成的合同因白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成为无效合同,根据上述法规定,该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返还财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应将财产关系回复到前的状态,已从对方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将其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现孙兴已将工程款支付给白强,白强本应全部予以返还,但白强已做装修工程部分已与孙兴有房屋相结合,成为孙兴房屋的添附价值,故此部分工程款无需返还,白强应返还余下的工程款20400元。

  (2)赔偿损失:凡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使当事人蒙受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因白强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孙兴所需付出的修复费用,和因白强施工导致孙兴无法在家中居住而付出的租房费用,均属“因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使孙兴蒙受的财产损失,白强作为此无效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依法应予赔偿。

  2.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

  由于施工操作的不慎,造成楼下房屋漏水,构成了对楼下居住户的侵权,施工人员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楼下居住户予以赔偿。孙兴与白强签订了装修合同,白强及施工人员即为孙兴的雇佣人员,则白强为施工人,应承担此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要修复费用,理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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