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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让无效合同的效力规定
www.110.com 2010-07-07 21:34

  什么是?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使已成立的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两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等;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等

  例如,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此案例中,甲乙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违反国家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登记的规定),因此甲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乙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转让无效合同是什么情况?

  转让无效合同是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形成的权力转让行为,其中包含了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无效因素的律关系,二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基于无效合同形成的权力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三是权力转让后形成的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通常的情况下,若合同受让人基于转让的合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原债权人若不参加诉讼,则对于有些问题如:转让合同是否依法成立、转让债权是否存在、有效等就可能无法查清,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最终的处理结果。故在受让人未起诉债权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通知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转让无效合同中的权利纠纷的处理原则究竟如何?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处理意见: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就权力转让协商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则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力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受让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其受转让的债权。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一般不影响后转让合同的效力,即一般认定为转让合同有效。同时,受让人向债务人请求债权时,债务人也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向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对受让人主张。

  上海高院的意见又作出了具体处理办法:

  1、权力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已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且对合同各方的财产返还以及合同无效的赔偿等做出裁决,债权人将判决或仲裁裁决中确认的属其享有的财产权力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转让应认定有效。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虽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但各方依据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对各方财产的返还以及合同无效的赔偿达成协议,债权人将协议中属其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转让应认定有效。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债权人将其在该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该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则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债务人以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属无效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经法院审查,债务人就其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属无效的抗辩依法成立,或法院经审理确认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原合同权利,但基于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因此取得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债权。

  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属于非法债权(如买卖毒品、枪械或因赌博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受让人基于该非法权利形成的转让合同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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