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多月后,本市连降大雨,姜女士偶然发现自己购买的这套二手房楼面渗漏水严重,雨水甚至渗漏至楼下,引起邻里纠纷。
不久,姜女士以肖某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存在的瑕疵,使自己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未去办理过户手续,并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无效,肖某应返还定金及预付款。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重要事项通知义务
内容:
对于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要事项,一方应当如实通知对方。如履行合同的能力,订立合同的能力、财务状况等。
在二手房交易磋商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并不是房屋产权人,而是背着家人将房子挂牌上市,结果造成签约不能或无效,使下家因此失去了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最佳时间。有的直到签订合同时,才通知对方自己需要上家房屋作抵押办理按揭购房等。
案例:
家住浦西的杨先生经一家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浦东的一套房子。杨先生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与章先生签订了以22·58万元的价格购买浦三路上的一套建筑面积为63·66平方米住房的房屋置换价格确认书。
因房主————章先生的妻子徐女士患感冒未到场,确认书由章先生代签。杨当场向中介公司支付了首付款7万多元,章先生从中收了首笔房款2万元。杨先生还迫不及待地约家具商去新家丈量尺寸订购家具,并预付了订金3000多元。而中介公司也不断向章追讨徐女士的房屋买卖委托书。
然而此后,章先生迟迟没有交出委托书。签正式合同的当天,徐女士和章先生都没有到场。章竟通过中介公司向杨先生明确表示,这套房子不卖了。
就在中介公司与杨先生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徐女士以未经她本人同意而擅自出售她的房产为由,将杨先生和自己的丈夫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决确认书无效。
日前,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判定确认书无效,同时由章赔偿杨先生各项损失数千元。中介公司则退还了杨先生的中介代理费及全部房款,并且承担杨先生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的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不得欺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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