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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应履行"先合同义务"(3)
www.110.com 2010-07-07 22:37

 

内容:

“先合同义务”严格规定了订约当事人不得利用接触和磋商过程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以谋取不当利益。

案例:

一对年轻夫妇看中了一套价格便宜的二手房。据中介公司介绍,这里的房子都已纳入拆迁范围,买下这套房不久即可安置新房。

就在合同签订后一星期,这对夫妇从邻居处得知,所谓此地动拆迁纯属子虚乌有,房子便宜的真实原因是不久前有人在那间屋子里非正常死亡。

年轻夫妇认为,自己买下的竟是不吉利的房子,原因在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有“欺诈”之嫌,故向中介公司提出了退房的要求。

协助与照顾义务

内容:

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尽力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便利,以协助订立合同。一方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不利,或者胁迫对方,或者趁人之危而取得不当利益。

案例:

上家张先生与下家李小姐与中介商签订了一份。并当场约定5日内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然而,在5天当中,虽经李小姐多次请求及中介商督促,但张先生拒绝办理签约过户手续。李小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忠实的义务

内容:

二手房交易中,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信息属商业秘密,但基于此种信息的特殊性质,按照一般的常识,二手房交易当事人不能泄露更不应当以此搞手拉手交易,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01年11月,还某、龚某、季某先后来到上海万乾房屋置换经纪有限公司灵石路分公司,要求上门察看在该处挂牌出售的房屋。万乾公司随即要求3位看房者填写《看房约定书》,规定看房者自看房之日起3个月内,不私自与出售方或通过第三方签订所看房屋的转让合同,否则需向该公司支付房屋转让总价2%的违约金。

3位看房者填写完约定书,万乾公司派员分别陪同他们察看房屋。不料此后,3人甩开中介公司分别与卖房者委托其他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万乾公司得知后,将4位看房者告上法院。法院认为,3位看房者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酌情赔偿万乾公司从事居间活动而付出的劳务及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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