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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产生损害事实之信赖利益(2)
www.110.com 2010-07-07 22:37

 

(二)“利益说”用“利益”作为信赖利益的邻近属概念克服了“损失说”的逻辑错误
,从根本上修正了该说被定义项和其邻近属概念间的全异关系。但是该说一方面过分扩
张了信赖利益规则的辖制领域,以至于对合同法、侵权法、不当得利制度原本力所能及
的范围构成侵入,导致了信赖利益的泛化,似乎一旦有信赖,就会获得信赖利益。另一
方面,仍不能诠释信赖利益之内涵。事实上,缔约费用属于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但它
是一种实际财产损失,而不是什么利益。同时,如果将信赖利益理解为基于“合理信赖
”所产生的利益,则与期待利益很难区分。因为期待利益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
通过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三)“处境变更说”实际是“损失说”的变版,“自我状态的变更”抑或“自我处境
的变更”实际上是损失说的变相表述,意指因信赖许诺而致自己财产的减少和与他人订
约机会的丧失。故此说仍缺乏合理性,难以与“信赖”一语相对应。

虽然信赖利益概念是英美法系的产物,但在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则始于德国的缔约过
失责任理论,然源自德国学著的数名台湾知名学者的相关论述,将信赖利益与信赖利益
之损害相等同,并未从信赖利益的内涵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领域
,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且该成本因
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之利益。信赖利益损害则是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
支出的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无法回复而导致的损失。故信赖利益具
有下列内涵属性:

(一)信赖利益基于合理信赖而产生。在缔约人对合同有效成立产生合理信赖之前,其拥
有的财产利益、机会利益均只是普通的既存利益,并不是信赖利益。只有在其因合理信
赖并支出成本后,才产生信赖利益。

(二)保护信赖利益的结果是将信赖人回复至缔约前的状态。信赖利益损失是包括财产损
失和机会损失,实际上是财产成本和机会成本因无法回复而导致的无意义消耗。信赖利
益损害赔偿是将信赖人已消耗掉的财产成本、机会成本重新回复,使其因信赖而改变的
财产状态再重新回复过来,重新拥有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

二、信赖利益与相关利益的辨析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信赖利益释义有所不同,所以两者在债法上的利益构造也不
一样。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将与债务有关联的利益分为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积极利益是
指履行利益,消极利益则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履行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
)有效成立并予以适当履行,使债权人获得的利益,又称积极行为上之利益或积极契约上
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属性不一,“前者着眼于损害原因事实,表现出的方法是由
损害原因事实根据因果关系加以确定;后者乃着眼于应回复什么样的财产状态。”前者
作为履行的替代。债权人因此而达到如果作出适当履行后应所处的状态;后者则使受害
人回复至缔约前的所应处的状态。固有利益,又称维持利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债权人
身体健康或所有权不受侵犯的权利或法益,对债权人的人身及现有财产所产生的不利影
响都是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侵害。多数学者认为缔约过失亦可产生固有利益损害的赔偿
,即加害人有可能在违反的同时也侵犯了相对人的绝对权,对此种义务的违
反便构成了对固有利益的侵害。[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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