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民事欺诈的司法处理结果差别巨大,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也大不相同,但如何准确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一直是法律实务中颇为棘手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在瑕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等客观外表特征上十分近似,有时甚至难以觉察。
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 尤其是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采取了一定的欺诈手段,这与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两者虽许多相似之处,但却有本质区别。
一、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
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2)欺诈的具体表现不同
A.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
B.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
C.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
D.从欺骗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3)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积极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骗取大部分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虽有可能无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种努力。
(4)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转移藏匿,或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5)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6)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因此,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怎样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这涉及到司法推定的问题。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在通过推定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时候,应全面综合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履约实际行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等方面的因素。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合同,在履约期满后仍不为履约作丝毫努力,或者在有完全、大部分履约能力的条件下只作出小部分的努力,或者只是消极地等待机会履约;有的甚至是为敷衍对方当事人而假装努力履约。在这些情况下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在采取欺骗手段签约的起初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
(3)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款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者其他风险投资的。
(7)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藏、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8)为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归还前次货款的。之所以说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因为主观目的的推定内含未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有充分证据(反证)可以推翻“非法占有” 的推定,则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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