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如果某一缔约方认为其他缔约方正在使它丧失或损害了从本协议中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的利益,或者正在妨碍本协议目标的实现,为使该事项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该缔约方可书面提出与其他缔约方进行协商的要求。有关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提出协商的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如果协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而进口成员方行政当局已经采取最终措施,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则该缔约方可将此事提交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来调解。如果某一项临时措施具有重大影响,要求协商的该缔约方认为;临时措施违背守则的有关规定,也可将此事提交反倾销委员会解决。
但是,美国在1992年12月通过了反倾销争端处理工作组的审查标准的新方案。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美国要把本国审查反倾销税的标准作为争端处理工作组确定事实和解释协定等必须遵守的内容,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激烈反对。在谈判的最终阶段,通过关贸总协定秘书长的调解,最终确定了争端处理工作组自己的审查标准。
争端解决机构在有争议的当事人要求下,设立工作组对该争议进行审查。要求审查的当事者要向工作组提交书面声明,指出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的利益是如何丧失或受到损害的,或者目标的实现是如何受到妨碍的,以及依照国内程序向进口国当局提供业已存在的事实。工作组审查的主要根据是:
①“当局确立的事实是否适当,以及他们对事实的估价是否公正客观”,如果确立的事实是适当、公正和客观的,该项结论就不应该否定。
②“根据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来解释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如果工作组认为本协议的有关条文规定允许作出一种以上的可允许的解释,工作组应找出关于当局的措施符合本协议可允许的解释之一种即可”,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允许有几个不同的解释,当局的措施只要依据其中的一个解释,这项的解释就可以作为协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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