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专利权已成为当今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专利权所有者权利组合中有许多可分割的权利,因而存在着多种权利利用的形式,有直接利用(专利权的所有者在原来开发的企业里使用) ,还有间接利用(所有者转移权利组合中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给他人利用,以获得利益分享的回报) 。间接利用中,在转移权利的数量、形式以及分享利益的方式方面存在着许多类型,如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投资、专利权质押等。其中专利权质押是一个较新的概念,1995 年10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第一次明确了依法转让专利权可以质押。专利权质押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律师在此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质押,在传统民法上被称为“”,为债的担保方式之一种。它是指在担保债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提供的财产称为质物。质押有两种形式: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专利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它是指以专利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专利权转让以优先受偿。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其几个特征:
(一) 它的标的物与动产质押的标的物(质物) 不同,它以权利——专利权作为标的,我们将这类权利通称为质权。质权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权利或任何一种权利均可作为质权,构成质权的只能是所有权以外的具有可转让性或交易性的财产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质权。一般来说,人身不可转让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是不能成为质权的,有些带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如人身保险费请求权、遗产继承权也不能成为质权利。专利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权利,作为质押权标的的专利权,只限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以下几项:1 、对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即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的发明创造所独占享有的制造、使用或销售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2 、专利转让权,专利权人可以依法通过买卖、赠与等形式将专利转让给他人,专利转让合同只有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发生法律效力;3 、专利许可使用权,专利权人对其获得的专利享有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权是专利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专利权人可以以这两项权利设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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