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因此,保证担保依据保证合同设定,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债权人与保证人。
1、债权人
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为主债的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债权,因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一般即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但是,对于非合同之债权也可以设定保证担保,在此情况下,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只需是主债权的债权人即可,而不以主债权为合同债权为条件。
因保证合同为无偿合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在合同中是纯受利益的,所以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无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享有主债权,其订立的保证合同也应当是有效的。
2、保证人
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是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因此,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公民,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应当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当然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合同又是单务的无偿合同,保证人仅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因此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担任保证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保证合同。
因为保证的后果是保证人要以自己的财产为被保证人偿债,所以法人和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的,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列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
① 国家机关
《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也包括党的各级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其活动经费源于国家的预算拨款。而保证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因此,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转贷时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外,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则因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某些机关不仅具有管理职能,而且也具有一定的进行经济活动的职能,其财产一部分来自于其经济活动的收入。例如,邮电部门既是邮政管理部门,又从事邮政营业,有一定的经营收入。这类机关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当有效,但其不得以国家预算拨款清偿保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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