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概念及特征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留置权具有下列法律牲特征:
(一)留置权为他物权
留置权的他物权性体现在:首先留置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留置权人得排他地占有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而且优先受偿其债权,而无须债务人为一定行为。其次留置权为他物权,而不属于自物权。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也好,于一定条件下将留置物变价也好,其目的都在于确保债权的受偿,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不是以对物为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而属于担保物权。
(三)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四)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由于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的,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转移的从属性有特殊之处,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定转移时,留置权也应随之转让,但在债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让与时,非经债务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权不随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五)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方面留置权所担保的为债权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留置权人得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仅得对部分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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