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知识 > 电水气热合同 >
供电人中止供电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
www.110.com 2010-07-08 09:04

供电人中止供电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和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在于电力用户的过错,如不中止供电,电力企业的利益则会受到实际损害或者威胁,《电力法》总则中规定的对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保护的基本原则就无从体现。因此,电力企业在中止供电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均合法的情况下采取的中止供电行为,无论给电力用户造成多大损失,电力企业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