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进出口的概念与技术进出口管理的一般规则
《技术进出口条例》第2条对“技术进出口”的概念作了规定: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由上述规定可见,技术进出口的标志,是技术在交易中是否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境。而技术进出口的具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技术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技术进出口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二、关于技术进口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则
(一)一般原则
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但是,如果有《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二)许可证制度与合同登记制度
凡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凡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而且,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具体的审批和审批后程序是: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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