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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8-12 14:04

  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通过起诉法院达到催收目的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起诉的多,真正执行到位的却很少。以磐安联社为例:2005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18件,通过执行全额归还借款的仅有28件;2006年向法院申请执行57件,通过执行归还的只有10件。由此可以看到,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效果甚不理想。

  一、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效果差的原因分析

  从法院执行案件分析,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有三大特征,即生效判决的执结率低、实际执行效果差、执行的可挖潜余地小。该类案件不能得以及时执结、借款得以顺利归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款人的原因

  1、借款方确实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该类案件占到总数的30%左右。有的借款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生病丧失履行能力,无法清偿贷款。我社起诉的案件大都生活在农村,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家中很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居住在农村里的房屋一般又不能执行。

  2、借款方有意无意逃避还贷。有的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根本不准备还贷。有的借款人采取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变更法人代表或分立多个企业搞脱壳经营等方法逃避还贷。有的借款人与人之间搞连环担保,看似手续齐全实际无担保意义。有的借款人进行重复抵押或虚假抵押。有的借款人为躲避还贷,转移、隐匿财产,给法院执行设置障碍。

  3、借款方下落不明。有些借款人长期在外面打工或者经商,和家人也从未联系,无法得知其下落,对其执行也是根本不可能。

  (二)法院的因素

  近几年来,法院执行案件数每年大幅度上升,标的额越来越大,而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加之有能力拒不履行义务、肆意对抗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的情况,以致造成“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被动局面,结果使未执行案件大量积压。

  1、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干扰法院执行工作。一些领导干部和部门,从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有的领导借口保护投资环境,指令法院不得执行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案件,给法院执行设置障碍。

  2、法院存在重审判、轻执行,审执严重脱钩的现象。有的审判人员不重视执行,审执脱离严重,只顾审判,不管审结的案件是否执行得了,如:该采取财产保全的不采取,给当事人有了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机会。

  3、法院对抗法行为查处不力。从实践情况来看,现法院执行中违法犯罪的抗法事件越来越多,有的肆意撕毁封条,擅自处置被执行的财产;有的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有的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物;有的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反而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财产。但法院对这些行为查处不力,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助长了歪风邪气,打击了执行人员的积极性。

  4、执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的结合不成熟,有的作风欠正,与被执行人关系过密,对被执行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5、法律宣传不够。法院虽然做了许多执行工作,但是却没有很好的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三)信用社自身原因

  1、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未能坚持“三查”制度。

  多年来的信贷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银根或紧或松,时宽时严,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

  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法院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

  3、“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存在,信贷人员在贷款手续不完备和未作认真资信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发放贷款,给以后的执行收贷工作造成诸多困难。

  4、依法收贷意识不够强,对法院已判决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主动关心案件、向法院举报借款人财产和下落不够,致使许多案件因时过境迁而丧失执行良机。

  二、解决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效果差的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要倡导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金融信用风尚,消除各种形式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只有充分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减少法院执行工作的阻力和困难,才能为彻底解决该类纠纷案件“执行难”提供保证。

  (二)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延伸服务工作,法院要及时把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金融业务管理方面的疏漏和违规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帮助信用社规范管理,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

  (三)信用社要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控制源头。要规范金融秩序,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完善贷款手续,特别是担保手续,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堵塞漏洞,减少失误,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保信贷质量,只有从源头上控制住,才能为以后的执行到位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增强依法办事观念,杜绝“人情款”、“关系款”,并建立的信贷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要重视依法收贷工作。对贷款要逐一排查,做到心中有数。逾期不还的,应及时发送催款通知书,对多次催要无果者,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或贻误执行良机,给工作造成被动。

  (四)加强法律宣传工作,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法院对信用社举报的案件应及时出警,采取强制措施,要借助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与谴责。对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长期赖账、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以公告的形式在集市闹区、村口、当地电视台上公布其姓名、住址及欠债情况,利用社会舆论力量,谴责被执行人的行为,给其施加社会压力。对抗拒执行者,依法给予严厉制裁,确保执行到位。利用传统节假日、农忙季节进行集中执行。

  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案件执行效果不佳与法院执行难是紧密相联的,解决执行难是一项较长时期的任务,只要大家同心协力,执行难将会在我们面前消失,农村信用社借款案件的执行效果也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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