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小燕与被告邢文军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隋云鹏、陈大鹏与被告邢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树奎、陈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小燕诉称,邢文军自2002年起采取写匿名信、打侮辱恐吓性质电话、发侮辱诅咒性质的手机短信等诋毁我的名誉,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邢文军更无中生有的说我乱搞男女关系。我的名誉受到损害,人格受到伤害,生活受到影响。
现起诉要求
1、邢文军停止侵害,书面向我赔礼道歉;
2、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本案诉讼费由邢文军负担。 被告邢文军辩称,王小燕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没有通过写匿名信、打电话、发手机短信等方式诋毁王小燕的名誉。相反是我多次收到匿名短信、骚扰短信及电话。
关于新闻报道的问题,我没有对记者说过王小燕男女关系的问题,记者报道与我的陈述不符,发文前也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综上,我没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同意王小燕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小燕与陈大鹏系夫妻,二人均与邢文军相识,在日常交往中王小燕、陈大鹏与邢文军产生一定矛盾。庭审中,王小燕主张邢文军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包括打电话、发手机短信、投递匿名信、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侮辱言论等。
其中王小燕主张邢文军侵犯其名誉权的电话包括:
1、2006年12月11日下午6时,邢文军致电陈大鹏,谈话内容涉及对王小燕的侮辱。
2、2006年12月17日下午5时及5时30分邢文军致电王小燕,谈话内容涉及对王小燕的侮辱,接电话人尚有王小燕的哥哥林峰。
3、2003年4月、2004年7月、2005年8月陈大鹏、王小燕接到陌生人电话,内容涉及对王小燕的侮辱性言论,认为系他人受邢文军指使所为。
4、2006年下半年,邢文军(13366169908)致电陈大鹏(13901200224),谈话内容涉及对王小燕的侮辱。 对此,邢文军的意见为2006年12月11日及12月17日的电话认可,当时是王小燕先骂人,王小燕提供的录音光盘经过处理,内容不完整,但对电话记录中自己说话内容认可。2003年4月、2004年7月、2005年8月的电话与自己无关。2006年下半年,邢文军(13366169908)致电陈大鹏(13901200224)谈话内容是陈大鹏告诉自己的,但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经与录音记录核对,2006年12月11日邢文军致电陈大鹏,邢文军对陈大鹏的谈话内容涉及对王小燕进行侮辱的包括:“你老婆偷人你最清楚,你不要提,那是你的事”;“你最明白你老婆是不是生野种跟人了,你就不要辩解了。”2006年12月17日邢文军致电王小燕,接电话人尚有王小燕之兄林峰,其中邢文军对林峰的谈话内容涉及对王小燕进行侮辱的包括:“陈大鹏告诉我说他老婆14岁跟人在窑洞里睡觉叫他二婶给抓住了”;“你妹妹现在没人要了跟在陈大鹏后面跟狗似的。陈大鹏当时在我跟前说把她当一条狗,当一个保姆。”;“你妹妹没人要了才活着呢。”“你是王小燕妈逼生的吗。” 另王小燕对2003年4月、2004年7月、2005年8月邢文军指使他人打匿名电话未提供证据,邢文军对此亦不予认可。 就2006年下半年,邢文军(13366169908)致电陈大鹏(13901200224),谈话内容为双方相互辱骂,邢文军对陈大鹏谈话内容有“你王八你老婆偷人是你告诉我的,你老婆偷人跟谁睡觉都是你亲口告诉我的。”;“你老婆14岁就跟人睡觉窑洞里你二婶抓住了,这不是你亲口告诉我的么。你不是说小燕是傻B一个,这不是你亲口告诉我的吗。说她是弱智,这不都是你告诉我的吗。”
其中王小燕主张邢文军侵犯其名誉权的手机短信包括:
1、2004年7月25日号码13654597465发给陈大鹏(号码13901200224)的手机短信。
2、2005年1月4日号码13691341542发给陈大鹏的手机短信。
3、2005年1月11日号码13691341542发给陈大鹏的手机短信。
4、 2006年1月8日号码为13439490576发给陈大鹏的手机短信。
5、2006年9月15日号码为13611325367发给陈大鹏的手机短信。
6、2006年9月21日号码为13366169908(邢文军手机号码)发给陈大鹏的手机短信5个。
7、2006年12月2日,陈大鹏接到号码62751677的秘书台留言。
8、2006年12月2日,号码为13366169908(邢文军手机号码) 陈大鹏的手机短信。
9、2006年12月4日,号码为13366169908(邢文军手机号码)发给陈大鹏的手机短信。
10、2007年1月3日号码为13718856244发给陈大鹏的手机短信。
就上述短信息,言语涉及对王小燕之侮辱,但除号码13366169908为邢文军使用外,王小燕未就其他号码为邢文军使用提供证据。就发送号码为13366169908的手机短信,王小燕仅提供了照片,称接收手机内短信已经删除。邢文军对上述短信均不予认可。 其中王小燕主张邢文军侵犯其名誉权的匿名信包括:寄给陈大鹏的匿名信10封、寄给王小燕的匿名信1封、寄给其他业主和员工的匿名信4封。
上述信件,内容涉及对王小燕的侮辱,庭审中,王小燕出示了上述匿名信件,均无署名,但未就信件系邢文军书写投递提供相应证据,邢文军对上述信件亦不予认可。 其中王小燕主张邢文军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侮辱言论侵犯其名誉权。经审查,2007年3月7日北京晨报第6版发表了《男子喊冤:签名竟变巨额欠条》一文,内容有“邢君称自己没给陈鹏发过骚扰短信,只是知道他老婆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而且其中一个男的还是自己的客户。”;“如果不是自己那么出色,陈鹏的爱人也不会在外面乱搞一气。”该文作者为北京晨报记者周萍。庭审中,双方认可邢君系指邢文军,陈鹏系指陈大鹏。王小燕主张上述内容系邢文军对周萍讲述,但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文章作者周萍亦不能出庭作证。邢文军主张虽经周萍电话采访,仅陈述其与陈大鹏之经济纠纷内容,但未陈述有损王小燕名誉之言论。 另王小燕主张其与陈大鹏的亲友均收到过邢文军发放侮辱王小燕之短信与电话,庭审中王小燕提供的证人张兴杰、卢伟、王铖等出庭作证表示接到过类似短信与电话,但不知道是何人所为。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电话录音记录、北京晨报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对侵犯名誉权行为之认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之认定标准结合侵犯名誉权行为之特殊性,应考查侵权人有无因故意或过失,将不当观念传播于第三人,致使他人的社会地位因此遭到贬损,或减少其应受信任与尊敬。判定当事人名誉是否遭到贬损之标准,除考虑侵权行为之性质外,尚应参酌主张被损毁名誉当事人之社会地位。名誉被损毁与否,并非依当事人之主观感受,即以其内心荣誉感所受影响为据;而应依客观结果,以当事人社会评价是否遭受损毁为标准。 本案王小燕、陈大鹏与邢文军虽有一定矛盾,但应冷静处理。邢文军于2006年12月11日致电陈大鹏,邢文军对陈大鹏的谈话内容包括“你老婆偷人你最清楚,你不要提,那是你的事”;“你明白你老婆是不是生野种跟人了,你就不要辩解了。” 邢文军于2006年12月17日致电王小燕,接电话人尚有王小燕之兄林峰,其中邢文军对林峰的谈话内容包括:“陈大鹏告诉我说他老婆14岁跟人在窑洞里睡觉叫他二婶给抓住了”;“你妹妹现在没人要了跟在陈大鹏后面跟狗似的。陈大鹏当时在我跟前说把她当一条狗,当一个保姆。”;“你妹妹没人要了才活着呢。”;“你是王小燕妈逼生的吗。” 邢文军于2006年下半年致电陈大鹏,邢文军对陈大鹏谈话内容包括“你王八你老婆偷人是你告诉我的,你老婆偷人跟谁睡觉都是你亲口告诉我的。”;“你老婆14岁就跟人睡觉窑洞里你二婶抓住了,这不是你亲口告诉我的么。你不是说小燕是傻B一个,这不是你亲口告诉我的吗。说她是弱智,这不都是你告诉我的吗。” 上述电话通话行为,邢文军谈话内容涉及对王小燕之人身攻击,电话接听人包括陈大鹏与林峰,故邢文军已将对王小燕之不当评价传播于王小燕之外第三人,对王小燕之名誉权造成侵害,邢文军理应赔礼道歉并予以王小燕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但考虑传播范围有限,通话双方均出于激动愤怒,王小燕索要赔偿数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酌情认定。邢文军主张通话过程中对方亦对其进行辱骂,不构成邢文军侵犯王小燕名誉权之免责根据。另邢文军主张对王小燕之侮辱言论系王小燕之夫陈大鹏对其讲述,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就王小燕主张其他电话通话侵权情况,在邢文军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王小燕并未向本院提供邢文军通话或邢文军指使他人通话之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就王小燕主张手机短信息侵权情况,除号码13366169908为邢文军使用外,王小燕未就其他号码为邢文军使用提供证据。就发送号码为13366169908的手机短信,王小燕仅提供了短信照片,称接收手机内短信已经删除,在邢文军对上述短信均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现有证据证明力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就王小燕主张匿名信侵权情况,虽信件内容涉及对王小燕的侮辱,但因信件均无署名,王小燕亦未就对应信件系邢文军书写投递提供相应证据,故在邢文军对上述信件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 就王小燕主张邢文军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侮辱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一节。2007年3月7日北京晨报第6版发表了《男子喊冤:签名竟变巨额欠条》一文,内容有“邢君称自己没给陈鹏发过骚扰短信,只是知道他老婆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而且其中一个男的还是自己的客户”;“如果不是自己那么出色,陈鹏的爱人也不会在外面乱搞一气”。
庭审中,双方认可邢君系指邢文军,陈鹏系指陈大鹏。内容虽有对王小燕之不当评价,但该文作者为北京晨报记者而非邢文军。王小燕主张上述内容系邢文军对北京晨报记者讲述,但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文章作者亦不能出庭作证。故仅依现有证据,本院不能认定邢文军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侮辱言论侵犯王小燕名誉权之行为。 另王小燕主张其与陈大鹏的亲友均收到过邢文军发出的侮辱王小燕之短信与电话,因庭审中王小燕提供的证人表示接到过类似短信与电话但不知道是何人所为,故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邢文军自本判决后七日内向王小燕书面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将于本院公告栏内张贴本案判决书十日,相关费用由邢文军负担。
二、邢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小燕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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