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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官调解息欠条纷争
www.110.com 2010-08-12 14:05

  6月3日上午,万秀法院一位今年年底即将退休的老法官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成功调结了因三张欠条引起的一起返还货款纠纷案件。

  原告何洪波是梧州立鑫食品经营部的业主,被告李业基是某厂家的业务员。2008年3月28日,被告受原告委托收取在岑溪家嘉南方店的货款27000元后没有及时将该款交给原告而向原告写下第一份欠条;2008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写下因梧州市场交接时拿走原告10000元的第二份欠条(原告在4月份已不在梧州经营);2008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写下因挪用原告货款27000元,已于2008年5月归还17000元,还有余款10000元未还的第三份欠条。2009年4月,原告依据手中的三份欠条认为被告还欠自己20000元货款未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尚欠货款20000元。 被告承认三张欠条是其本人亲笔所写,但还欠原告货款应是10000元而不是20000元,2008年7月14日所写的欠条是已还所欠款27000元中的17000元后尚欠10000元的欠条; 7月18日的欠条是原告说7月14日所写的欠条写得太简单内容不清,让其再补写的一张欠条,但原告没有将其在7月14日所写的欠条归还。本案双方的意见分岐较大,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由法院判决。

  该案双方争议的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元还是20000元,实质上是对原告提供的第二份欠条如何理解认定。如果原告所讲属实,则该欠条的欠款是独立存在的,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是20000元而不是10000元;如果被告所讲属实,则第二张欠条的欠款是不存在的,被告只欠原告10000元。老法官凭借多年的经验告诉自己:从欠条书写的内容及双方的争议来看,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双方没有拿出其他更有力的证据,因此不管法院如何判决,都可能会对一方带来不利的后果。老法官利用当天上午休庭后的,继续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阐明了判决可能给双方带来的利害关系,劝双方“诚实为本”、“以和为贵”。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老法官语重心长的教诲以及释法析理做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李业基欠原告何洪波货款10000元;由被告在签收调解书时交付5000元;余款5000元由被告在2009年7月2日前交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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