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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www.110.com 2010-08-12 14:05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金。
  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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