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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民间借贷纠纷
www.110.com 2010-08-12 14:06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某的委托,现指派刘超律师担任张国风诉张某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询问了,调取了有关材料,现对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原告张国风是本案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因本案件涉及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情况,并且对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影响,.原告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接受审判人员和被告代理人的询问,直接影响诉讼程序和审判结果。被告请求法庭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原告出庭.

  二、原、被告不存在30万元借款事实,被告承认30万借条是其亲自所写,但是受原告胁迫而为。此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上述诉讼球。

  (一)被告是受原告胁迫,损害其名誉,家庭成员遭受恫吓的情况下写的欠条。

  原被告是于2002年夏天在被告的县第一小学工地上相识。原告由于在工地上为被告打工,随着的推移,由开始的干活接触,到经常单独相约,最后开始不正当关系。2004年春节后,被告正式向原告提出正式分手,因双方都有家庭,孩子。这样的关系是受法律和道德制约的。最后原告表示分手可以,让被告给他30万元欠款。否则就将两人的关系向被告的亲属、朋友和单位公开,让被告无法在社会上立足。并且多次向被告家打电话,恐吓被告的妻子和孩子。在这样情况下,被告在原告胁迫下写下了这张30万元的欠款。(具体过程详见被告张景敏申辩状中的四个问题)

  (二)原告没有经济实力出借30万元给被告使用。

  在第一次开庭时,原告代理人称被告所写的借款是自己私自藏在家里的某个地方,其他人都不知道。是自己的积蓄。请问这可能吗?具体做什么,有无工商执照证明,有无完税证明,这都是完全有经济实力的证明。而原告代理人称此款连其丈夫都不知道这可能吗?原告结婚后到现在连住房都解决不了,家里还有10000元债务。而原告存有30万现金在家里,而别人不知道,这完全不可能。原告婚前住在博兴县南昌村,婚后在博兴县南关村。在现实社会中,根据家庭收入状况,被告不可能有30万元。更不可能原告在如此生活环境中还将30万元借给别人。以上事实完全说明原告主张出借30万元现金给被告完全与事实不符。被告根本就没有借原告30元现金。

  (三)原告在协议离婚时在分割财产中的说明,也证明了原告不可能有30万元

  被告为原告打欠条时为2004年3月1日.原告家里有多少钱,可以说夫妻双方最清楚。结婚后的收入、支出一明二白。这时如果原告私自存款其丈夫实质是知道的。如果离婚,原告丈夫不可能不说明财产去向。但是2004年8月4日原告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证明,原告不可能存在30万元现金,并且借款给被告使用。博兴县民政局(2004)第00068号张国风与王天喜离婚案卷纪录,离婚财产分割如下:1、家中房屋院落,因是老人建造,归男方与老人所有。2、家中无现金,双方所欠债务各偿还一半。3、家中生活用具各分一半。通过这份财产分割协议,说明夫妻双方不仅没有存款,还负债一万元。而结婚这么多年,原告私自存有30万元现金,连其丈夫都不知道,这根本不可能。在这样一个贫困的家庭,在这样的一个生活环境中,30万元就是个天文数字。原告一下子就借给被告30万元,可能吗?非常明确,原告不可能借给被告30万元。

  (四)被告不可能借原告30万元,也不需用借如此大的金额款项。

  被告家庭生活一般,以农为主,但收入完全可以维持家庭开支。2003-2004年被告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了部分储藏室、车库,总工程造价也就十几万元。具体情况县一中,县实验幼儿园已书面向法庭提供了工程及结算情况。工程款在峻工同时基本付清。截止到2004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借款承揽工程时止。被告承揽工程早已完工并基本结清,被告没有必要负责,也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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