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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借条纠纷看民间借贷的法律误区
www.110.com 2010-08-12 14:06

  高先生最近碰到烦心事儿。自己原来向同事借过钱,还钱的时候同事说借条找不到了,想想也就算了。没想到同事拿着当初的借条,不久前把自己推上被告席,要让自己再还一次钱。

  事情还要追溯到10年前,原告秦某和被告高先生原是一个单位的同事。1994年12月19日,高先生因经商借了秦某7500元钱,并给秦某出具了收据一份。诉讼中,高先生称其已经

  还过钱,因当时秦某称借条丢失,所以借条未收回,并出具了秦某1996年2月12日签名的借条来证明。这张借条上写明:“前账已全清完后,今借高先生现金4000元(肆千元正),借款人:秦某”。

  日前法院经过查证,最后认定高先生确系已经还款,还款后又借给了对方钱。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虽然简单,但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因借条而引起的纠纷目前非常普遍。中国人借钱时,很多时候还是喜欢找朋友,不愿找银行。但经常能听到因为借钱,朋友反目,闹上法庭。所以在民间借贷问题上千万要注意几点法律问题:

  空口无凭,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写借据。白纸黑字立下字据,妥善保存借据,避免双方发生争执。

  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率一定要在借据中写清楚。依照《》第211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的对支付利息没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写上是否支付利息及利率是多少,不然日后产生纠纷时法院也无法支持你。利率要合乎规定。《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高利贷不受国家保护。

  提前还款,要有明确约定。按照《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为借款人提前还款,实质上是一种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因此,民间借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千万要把提前还款的事宜写清,这样可以避免日后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两年更新一次借据。国家规定,如果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在放贷的两年中,从未以任何形式(包括口头、书面等)索要借款,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因此,为妥善起见,每两年一定要借款人更新借据,以放贷行为受法律保护。

  还钱时索回借据。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如今私人间借贷也大多立有借据,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据。若对方将借据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请对方当场留下收据。

  最好有见证人。借钱还钱虽是双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场,特别是小额未打借据的借款,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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